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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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違反第
3
條,如同其在新近裁判中數度表示的:「在一些案件
中,超額收容沒有重要到單獨在第
3
條下引發問題。……在檢視是
否遵守此規定上,應考量到監禁條件的其他面向。這些要素包括,
私密使用廁所之可能性、空氣流通、近用自然的光線和空氣、暖氣
品質和基礎衛生要求之遵守……戶外運動的時間」;
103
另一是則
個人空間之缺乏是如此昭然而得單獨證立第
3
條的違反。在前引
2002
年
Kalasnikov
判決中,針對平均每人只擁有
0.9
至
1.9
平方公
尺樓板面積,人權法院即指出此持續狀態本身即在公約第
3
條視角
下引發問題
(段
97
)。
然而,在後續裁判中,人權法院雖然不斷重申嚴重的超額收容
本身得是違反公約第
3
條的唯一來源,卻同時強調「本院不能夠以
明確和最終方式來估量,依據公約而言,何為應給予每名收容人的
個人空間,此問題可以取決於許多因素,例如剝奪自由的期間長
短、在戶外散步的可能性,或是收容人的心理和精神條件。」
104
只
是人權法院自己又經常強調:回顧其相關裁判可發現,在其所審理
過有關超額收容的案件中,以明顯缺乏個人空間為由而作出違反第
3
條之確認者,請求人個別擁有的樓板面積都低於
3
平方公尺。
105
直等到
2012
年
Ananyev et autres
判決,
106
人權法院始明確表達立
場:「在判定缺乏個人空間是否違反第
3
條時,本院根據以下三要
素:每名收容人在舍房中必須有個人的睡覺位子;每名收容人必須
擁有至少
3
平方公尺的樓板面積;以及舍房的全部面積必須容許收
103
CEDH 16 juillet 2009, Sulejmanovic c. Italie, § 42; 28 février 2012, Samaras et
autres c. Grèce, § 59
;
4 décembre 2012, Tzamalis et autres c. Grèce, § 40.
104
如
CEDH 19 juillet 2007, Trepachkine c. Russie, § 92.
105
如
CEDH 16 juillet 2009, Sulejmanovic c. Italie, § 41.
106
CEDH 10 janvier 2012, Ananyev et autres c. Russ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