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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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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且為了證立此等標準的適當性,其規律地參考歐洲預防酷刑

委員會的建議。

2013

Canali

判決

98

清楚展現出此傾向。在此案

中,人權法院是基於擁擠雜處以及違反衛生法則之累積效果,總結

構成有辱人格之處遇。人權法院在判斷時,數度援引歐洲預防酷刑

委員會的報告,首先,為了認定本案之個人樓板面積未能單獨證立

3

條之違反,其指出:請求人與另一名舍友共用

9

平方公尺之舍

房,亦即個人擁有

4.5

平方公尺的樓板面積,這是「符合歐洲預防

酷刑委員會所建議之規範的最低要求……(

CPT/Inf [2004] 6,

§30

)」,但條件是「收容人得於白天在舍房外度過至少

8

小時的合

理時間

(

CPT/Inf [2012] 13, § 78

)」(段

49

);接著,針對請求人唯一

的外部活動是在非常短暫的時間中在

50

平方公尺的院子裡散步,

其再次援引預防酷刑委員會報告

(

CPT/Inf [92] 3

)

指出,囚犯被允

許「在合理寬敞的外部活動空地上」、「每天至少

1

小時的戶外運

動」,是「根本的保障」(段

51

);最後,針對廁所位於舍房內且只

有矮牆和簾子分開而無隔間,人權法院表示「收容人應享有容易近

用且保護其私密之衛生設備」,再度援引預防酷刑委員會報告

99

出,「在非單人使用的舍房內,附設於房舍內的衛生設施僅被部分

區隔,這是無法接受的」(段

52

)。將歐洲預防酷刑委員會所樹立的

法則整合到其裁判中,人權法院等於是賦予這些最低標準一定的約

束力,倘若締約國不遵守,將冒著被判定違反第

3

條的風險

(Robert,

2013

)。

(

4

) 不考量社經局勢的困難

還可補充的是,人權法院對於監禁條件的審查採取務實的取

98

CEDH 25 avril 2013, Canali c. France.

99

CPT/Inf [2012] 13, §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