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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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且為了證立此等標準的適當性,其規律地參考歐洲預防酷刑
委員會的建議。
2013
年
Canali
判決
98
清楚展現出此傾向。在此案
中,人權法院是基於擁擠雜處以及違反衛生法則之累積效果,總結
構成有辱人格之處遇。人權法院在判斷時,數度援引歐洲預防酷刑
委員會的報告,首先,為了認定本案之個人樓板面積未能單獨證立
第
3
條之違反,其指出:請求人與另一名舍友共用
9
平方公尺之舍
房,亦即個人擁有
4.5
平方公尺的樓板面積,這是「符合歐洲預防
酷刑委員會所建議之規範的最低要求……(
CPT/Inf [2004] 6,
§30
)」,但條件是「收容人得於白天在舍房外度過至少
8
小時的合
理時間
(
CPT/Inf [2012] 13, § 78
)」(段
49
);接著,針對請求人唯一
的外部活動是在非常短暫的時間中在
50
平方公尺的院子裡散步,
其再次援引預防酷刑委員會報告
(
CPT/Inf [92] 3
)
指出,囚犯被允
許「在合理寬敞的外部活動空地上」、「每天至少
1
小時的戶外運
動」,是「根本的保障」(段
51
);最後,針對廁所位於舍房內且只
有矮牆和簾子分開而無隔間,人權法院表示「收容人應享有容易近
用且保護其私密之衛生設備」,再度援引預防酷刑委員會報告
99
指
出,「在非單人使用的舍房內,附設於房舍內的衛生設施僅被部分
區隔,這是無法接受的」(段
52
)。將歐洲預防酷刑委員會所樹立的
法則整合到其裁判中,人權法院等於是賦予這些最低標準一定的約
束力,倘若締約國不遵守,將冒著被判定違反第
3
條的風險
(Robert,
2013
)。
(
4
) 不考量社經局勢的困難
還可補充的是,人權法院對於監禁條件的審查採取務實的取
98
CEDH 25 avril 2013, Canali c.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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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Inf [2012] 13, § 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