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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653

院在認定國家當局雖針對此事進行調查,但不足以說服法院這些調

查是足夠地深入和有效

(段

132-135

) 後,判定違反公約第

3

(段

136

)。簡言之,在收容人主張受到當局暴力或粗暴對待且其主張是

可防衛的情形下,國家的不行動或不完全行動將自動導致違反第

3

條的確認。

90

(

3

) 預防舍友施予暴行之義務

還應提及的,公約第

3

條還被擴充到保護收容人不遭受舍友的

暴力行為。原本人權法院僅有權審理國家而不及於個人,但為了賦

予公約全然的實效性,人權法院於是借助「水平效果」(

effets hor-

izontal

)

之學理,將個人之違反歸咎於國家

(是國家的作為或不作

為容許個人違反公約,因此國家應被究責),使得公約所保護之權

利,從個人對抗國家之關係擴充到個人對抗個人之關係。

91

人權法

院先是在

2002

Edwards

判決

92

中認為英國當局已知悉某收容人

的精神病況,卻未採取措施以避免其殺害舍友,總結違反公約第

2

條生命權之保護。次年,即針對看守所中收容人之間的暴虐行為,

2003

Pantea

判決

93

中,強調第

3

條強制「締約國當局不僅應

避免引發此等處遇,亦應預防性地採取務實層面的必要措施,以保

護被剝奪自由者之身體完整性和健康」(段

189

)。

(

)

監禁的物質條件

歐洲預防酷刑委員會特別留意監所人員所施加之惡劣處遇,但

亦強調獄所中的生活品質

(Larralde, 2006: 220

)。以歐洲預防酷刑

90

有關國家在第

3

條領地上之調查義務,詳參

Akandji-Kombe

(

2006b: 123-140

)

91

有關公約的水平效果,參見

Sudre

(

2012: 265-270

)

92

CEDH 14 mars 2002, Edwards c. Royaume-Uni.

93

CEDH 3 juin 2003, Pantea c. Rouman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