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653
院在認定國家當局雖針對此事進行調查,但不足以說服法院這些調
查是足夠地深入和有效
(段
132-135
) 後,判定違反公約第
3
條
(段
136
)。簡言之,在收容人主張受到當局暴力或粗暴對待且其主張是
可防衛的情形下,國家的不行動或不完全行動將自動導致違反第
3
條的確認。
90
(
3
) 預防舍友施予暴行之義務
還應提及的,公約第
3
條還被擴充到保護收容人不遭受舍友的
暴力行為。原本人權法院僅有權審理國家而不及於個人,但為了賦
予公約全然的實效性,人權法院於是借助「水平效果」(
effets hor-
izontal
)
之學理,將個人之違反歸咎於國家
(是國家的作為或不作
為容許個人違反公約,因此國家應被究責),使得公約所保護之權
利,從個人對抗國家之關係擴充到個人對抗個人之關係。
91
人權法
院先是在
2002
年
Edwards
判決
92
中認為英國當局已知悉某收容人
的精神病況,卻未採取措施以避免其殺害舍友,總結違反公約第
2
條生命權之保護。次年,即針對看守所中收容人之間的暴虐行為,
在
2003
年
Pantea
判決
93
中,強調第
3
條強制「締約國當局不僅應
避免引發此等處遇,亦應預防性地採取務實層面的必要措施,以保
護被剝奪自由者之身體完整性和健康」(段
189
)。
(
二
)
監禁的物質條件
歐洲預防酷刑委員會特別留意監所人員所施加之惡劣處遇,但
亦強調獄所中的生活品質
(Larralde, 2006: 220
)。以歐洲預防酷刑
90
有關國家在第
3
條領地上之調查義務,詳參
Akandji-Kombe
(
2006b: 123-140
)
。
91
有關公約的水平效果,參見
Sudre
(
2012: 265-270
)
。
92
CEDH 14 mars 2002, Edwards c. Royaume-Uni.
93
CEDH 3 juin 2003, Pantea c. Rouman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