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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
3
) 隔離之措施
自
1960
年代起,人權委員會即面臨一些有關隔離的案件,並
於第
3
條視角下建立起一些原則。在對
Irlande c. Royaume-Uni
案作
成的
1976
年報告中,人權委員會提醒:「完全的感覺隔離加上全
然的社會隔離,可能導致人格的摧毁;其因此構成不人道處遇,不
能夠為安全之要求所證立。」
78
另一方面,人權委員會區分另一類
型的隔離,得基於安全、紀律或保護之理由而將收容人自監禁之集
體中排除,例如,在
1982
年
Kröcher et Möller
案中,請求人被監禁
於監獄之孤立側翼、舍房的窗戶被蒙蔽、永久的人工照明、禁止內
外界的任何接觸,以及透過錄影迴路進行內部監視等,人權委員會
認為反恐的安全目標容許建立此等隔離之措施。
79
一般而言,如果
隔離措施未剝奪收容人與監所人員接觸、亦未剝奪其閱讀、收音機
或信件,不會被視為是損及收容人人格之處遇。
80
人權法院依循委
員會之立場,在
1999
年
Messina
裁定
81
中亦區分「完全隔離」和
「相對隔離」:前者是「結合一全然社會隔離的完全感情隔離,得
摧毁人格,且構成不能透過安全之要求或任何其他理由予以證立的
某種不人道處遇」;後者是「為了安全、紀律和保護之理由而禁止
與其他收容人接觸,其本身不構成某種形式之不人道之刑罰或處
遇。」對於完全隔離,人權法院不探求痛苦之最低嚴重性的存在,
第
3
條自動適用;相反地,對於相對隔離,要落入第
3
條的打擊範
圍,應達痛苦之最低嚴重性,而在判斷此最低程度時,「應考量到
特別的條件、措施之嚴格性、其期間、所追求之目標以及對於關係
78
Comm. EDH rapp. 25 janvier 1976, Irlande c. Royaume-Uni, p. 379.
79
Comm. EDH rapp. 16 décembre 1982, Kröcher et Möller c. Suisse, p. 24.
80
Comm. EDH déc. 16 février 1993, Délazarus c. Royaume-Uni.
上引人權委員會之
立場,參見
Larralde
(
2006: 224-225
)
。
81
CEDH déc. 8 juin 1999, Messina c. Ital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