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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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效果。」
82
針對相對隔離,人權法院在強化收容人權益保障潮流中,注意
到長時間隔離所衍生之精神痛苦,試圖調和安全和秩序之要求及收
容人完整性之尊重,
2006
年
Ramirez Sanchez
判決
83
足茲闡明。在
此案中,請求人因恐怖攻擊行為被羈押,後被判處無期徒刑,其抱
怨自羈押至服刑中的
8
年時間所受到的隔離
(以預防和安全措施之
名宣告),構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之處遇。針對本案案情,人權法院
一方面強調恐怖主義之背景
(段
125
)
及請求人之危險性及其人格
(段
137
),另一方面檢視請求人監禁的實質條件
(段
126-130
:舍房
大、有床及桌子、清理角落、自然光,另有書報電視、每天散步
2
小時及
1
小時到心臟訓練室)、隔離的性質
(段
131-135
:相對隔離,
特別是容許律師和醫生之規律探視 )
以及隔離之期間
( 段
136-149
:長達
8
年
2
個月,法院認為應嚴格檢視其證立、所採措施
之必要性、相對於其他可能限制的合比例性,以及當局是否確保請
求人之身心狀態容許維持隔離),最後同意請求人被長期隔離可能產
生之負面效果,然而「考量到其監禁的實質條件、其相對的隔離、當
局將之置於正常監禁條件下之意願,以及其人格和其危險性」,不
認為監禁條件達到不人道處遇所要求之最低嚴重性門檻
(段
150
)。
2012
年
X.
判決
84
則是相對隔離之措施被判定違反公約第
3
條
的一例。在此案中,請求人就其所犯詐欺等罪行自首後在看守所中
待審,其抱怨其所遭受到的
13
個月
(法院認定
8
個月
18
天)
的隔
離,違反公約第
3
條。人權法院首先指出,請求人是自首,且非因
82
Comm. EDH déc. 9 octobre 1986, Hauschildt c. Danemmark; CEDH 4 février
2003, Van Der Ven c. Pays-Bas, § 51.
83
CEDH Gde. Ch. 4 juillet 2006, Ramirez Sanchez c. France.
84
CEDH 9 octobre 2012, X. c. Turqu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