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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固有者,惟在判斷此最低嚴重性上,人權法院於
2001
年
Dougoz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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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出新的判斷標準,亦即必須考量到監禁條件的「累積效果」
(
effets cumulatifs
)
(段
46
)。換言之,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惡劣處遇而
言,監禁的實質條件、健康的惡化、監禁的持續期間、甚至是監禁
的法律制度等要素的結合是決定性的。此一標準是監禁條件相關訴
訟所特有,可以減緩最低嚴重性的要求。
透過
Kudla
判決及其後續裁判,對於收容人監禁條件的保護從
間接保護過渡到直接保護,且朝向強化保護的方向前進。這些保護
方法上的大躍進,無疑傳達出人權法院落實保護收容人人權的決
心,但另一方面亦應指出的是,人權法院所創設的此一新權利無疑
僅有利於某特殊類別的人,亦即,監所收容人。收容人是人但同時
也是從屬者,是考量其弱勢和特殊地位
(他們被禁閉在封閉的地點
且被棄置於當局的手中,在此等條件下,當局濫用或過度使用權力
和強制力的風險增生,連帶使得這些人的易損性和脆弱性加劇),為
維護其在監禁狀態下的權益和尊嚴,因此課予會員國更多和更重的
義務。比較收容人和一般人在相關領域中所受到的保護可知,前者
享有某種「積極性的差別待遇」(
discrimination positive
) (
Belda,
2010a: 43-44
)。如同
F. Sudre
所指出的,此步驟見證了人權的普世
性可以與類別取徑並存,「第
3
條是針對以統一和整體方式來理
解……的所有的人,且取道於一個立基於人類普世身分之公設上的
整體步驟;然而,歐洲判例則促成了類別保護
(
protection ca-
tégorielle
)
的出現,(此保護)
藉重某種分析步驟,引導出對於人的
區別以及對於特殊類別之人的考量。立基於連鎖保護機制上的類別
保護,透過逐漸地滑動,變成特殊的保護」
(Sudre, 2006: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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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H 6 mars 2001, Dougoz c. Grè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