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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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信封、郵票等的義務。
53
而在本文關注的第
3
條領地上,一開
始是表現在警察對於被拘禁者施予暴行的案件中。詳言之,自
1990
年代起,為了保護這些臣服於國家當局之控制、依定義即是容易受
害的被剝奪自由者,人權法院求助人性尊嚴觀念重新詮釋第
3
條。
在此時期,還可區分為兩個發展階段。
54
第一,是針對被完全置於
公當局手下之情形,放寬第
3
條之適用性標準。如前所述,人權法
院對於第
3
條之適用,一向要求系爭處遇應達到最低嚴重性,而後
者是依據個案情勢來判斷。但人權法院在
1992
年
Tomasi
判決
55
中,就警察對於被拘禁者施予暴行,建立起嚴重性之推定,亦即只
要有暴力之使用,即被認為已達到第
3
條所要求的最低嚴重性,原
則上會被判定違反第
3
條;
56
且在
1995
年
Ribitsch
判決
57
中明白
指出,強制力的使用,若非因為該人之舉止而成為嚴格必要,構成
對於人性尊嚴的侵害。
58
此原則,後來由警察對於被拘禁者,擴大
適用到監所人員對於監所收容人所施加之暴行。
59
53
CEDH 25 mars 2008, Vitan c. Roumanie, § 78; CEDH 3 juin 2003, Cotlet c. Rou-
manie, § 59.
相關之特別保護,參見
Belda
(
2010b: 129-130
)
。
54
有關公約第
3
條在
1990
年代的發展,詳參
Larralde
(
2006: 210-211
)
。
55
CEDH 27 août 1992, Tomasi c. France.
56
在
Tomasi
判決中,請求人涉嫌參與攻擊行動被逮捕拘禁於警察局
2
天,其主張拘
禁時被拳打腳踢。人權法院認為只要「醫療證明和報告……證明
Tomasi
先生被打
的強度和次數;這兩個相當嚴肅的要素即可以賦予此處遇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之特
徵」
(
段
115
)
。
57
CEDH 4 décembre 1995, Ribitsch c. Autriche.
58
在
Ribitsch
判決中,請求人涉嫌販賣毒品而被逮捕拘禁,其主張拘禁時被凌虐。人
權法院強調,「對於被剝奪自由之人,任何強制力的使用,若非因該人之舉止而
成為嚴格必要,即侵害到人性尊嚴,且原則上構成違反第
3
條保障之權利。
(
本院
)
提醒,調查的需要和打擊犯罪之無可否認的困難,不能夠導向限制對人之身體完
整性所應有的保護」
(
段
38
)
。
59
CEDH 6 avril 2000, Labita c. Italie
(
詳後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