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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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法則」),
43
對於監所收容人的監禁和處遇有較為先進的規定。
其次,人權委員會又顧慮到對於收容人的保護範圍往往牽涉到社會
公益,因此在依據案件之特有要件來決定門檻時,傾向於大幅拉高
此等監禁條件得被視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所要求的嚴重性門檻,導
致這些請求幾乎是以確認不違反公約來結案。最後應注意者,相關
請求在長時間中亦未被提交到人權法院來審理。
44
二、公約「第
3
條之
1
」的創設
在
2000
年以前的歐洲人權保護體制下,有關監所收容人的保
護,主要是由人權委員會所主導。第
11
號議定書於
1998
年
11
月
1
日生效後,人權委員會被廢除,人權法院的權限擴大。後者自此
致力在連鎖保護之上和之外,開展一整套有關保護收容人權益的裁
判。
45
針對收容人的監禁條件,關鍵性的裁判是
2000
年
Kudla
判
決。
46
在此一由大法庭所作成的原則性裁判中,人權法院以肯定的
方式宣告公約第
3
條,課予國家應確保所有囚犯被監禁在與尊重人
性尊嚴相容的條件下;藉由顛倒人權委員會所使用之命題,賦予第
3
條嶄新的生命
(Ecochard, 2003: 100
)。此一直接保護的新取徑無
疑是立基於尊重人性尊嚴的理念上,惟尊嚴觀念亦未明列於公約
中,亦是透過判例打造,始成為更新收容人權益保護的基礎。
43
Recommandation Rec
(
2006
)
2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Etats membres sur les
règles pénitentiaires européennes.
44
以上對於人權委員會案例的援引和立場之分析,參見
Ecochard
(
2003: 99-100
)
。
45
對於人權法院所建立起之收容人權利保護的整體發展,可參見
Belda
(
2009
)
。
46
CEDH Gde. Ch. 26 octobre 2000, Kudla c. Polog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