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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633

監所法則」),

43

對於監所收容人的監禁和處遇有較為先進的規定。

其次,人權委員會又顧慮到對於收容人的保護範圍往往牽涉到社會

公益,因此在依據案件之特有要件來決定門檻時,傾向於大幅拉高

此等監禁條件得被視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所要求的嚴重性門檻,導

致這些請求幾乎是以確認不違反公約來結案。最後應注意者,相關

請求在長時間中亦未被提交到人權法院來審理。

44

二、公約「第

3

條之

1

」的創設

2000

年以前的歐洲人權保護體制下,有關監所收容人的保

護,主要是由人權委員會所主導。第

11

號議定書於

1998

11

1

日生效後,人權委員會被廢除,人權法院的權限擴大。後者自此

致力在連鎖保護之上和之外,開展一整套有關保護收容人權益的裁

判。

45

針對收容人的監禁條件,關鍵性的裁判是

2000

Kudla

決。

46

在此一由大法庭所作成的原則性裁判中,人權法院以肯定的

方式宣告公約第

3

條,課予國家應確保所有囚犯被監禁在與尊重人

性尊嚴相容的條件下;藉由顛倒人權委員會所使用之命題,賦予第

3

條嶄新的生命

(Ecochard, 2003: 100

)。此一直接保護的新取徑無

疑是立基於尊重人性尊嚴的理念上,惟尊嚴觀念亦未明列於公約

中,亦是透過判例打造,始成為更新收容人權益保護的基礎。

43

Recommandation Rec

(

2006

)

2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Etats membres sur les

règles pénitentiaires européennes.

44

以上對於人權委員會案例的援引和立場之分析,參見

Ecochard

(

2003: 99-100

)

45

對於人權法院所建立起之收容人權利保護的整體發展,可參見

Belda

(

2009

)

46

CEDH Gde. Ch. 26 octobre 2000, Kudla c. Polog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