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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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地位和脆弱性,而從第
3
條推導出對於監禁條件的直接保護,只
要未被監禁在得宜條件下,此事實即可構成公約的違反。
Kudla
判
決是一系列有關監禁條件之新判例的起點,後續的裁判持續為收容
人開展出特別的保護。
1.
新權利的出現
Kudla
判決是一著名裁判。此判決涉及一個在波蘭纏訟多年的
案件,大量評論集中在此判決對程序保護面帶來的衝擊
(亦即有關
公約第
6
條第
1
項合理期間接受審判之權利和第
13
條有效救濟之
權利的連結)。此判決另一重要爭點在於:請求人罹患精神疾病卻被
長期羈押,是否違反公約第
3
條。在此案中,請求人
Kudla
於
1991
年
8
月因詐欺和偽造文書被羈押。其一開始即向司法當局表示自己
飽受多種疾病之苦,特別是憂鬱症,但經醫生宣告適於收容後,仍
被收押在看守所。
1992
年
7
月經鑑定後被撤銷羈押。
1993
年
10
月再次被羈押。在第二度羈押期間,
Kulda
不斷聲請撤銷羈押都遭
駁回,並分別在
1994
年
1
月和
1995
年
1
月企圖自殺,因而曾被留
置於監所醫院觀察並接受後續的追蹤檢查。
1996
年
10
月
Kulda
交
保獲釋。請求人主張其自再次被羈押之日起
3
年的監禁期間內,未
受到適當的精神疾病治療,而這正是導致其重複企圖自殺的原因,
此缺失構成公約第
3
條意義下之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之處遇
(段
82
)。
針對上述主張,人權法院先行指出:「剝奪自由之措施通常而
言伴隨著如此之痛苦和羞辱。然而,我們不能夠認為羈押本身在公
約第
3
條領域上引發問題。相同地,此條文不能被解釋為建立起基
於健康理由而釋放收容人,或為容許其獲得特別類型之醫療處遇而
將之置於民間醫院的一般性義務」(段
93
),隨後緊接著宣示:「公
約第
3
條課予國家確保所有囚犯
(
tout prisonnier; a person
)
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