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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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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地位和脆弱性,而從第

3

條推導出對於監禁條件的直接保護,只

要未被監禁在得宜條件下,此事實即可構成公約的違反。

Kudla

決是一系列有關監禁條件之新判例的起點,後續的裁判持續為收容

人開展出特別的保護。

1.

新權利的出現

Kudla

判決是一著名裁判。此判決涉及一個在波蘭纏訟多年的

案件,大量評論集中在此判決對程序保護面帶來的衝擊

(亦即有關

公約第

6

條第

1

項合理期間接受審判之權利和第

13

條有效救濟之

權利的連結)。此判決另一重要爭點在於:請求人罹患精神疾病卻被

長期羈押,是否違反公約第

3

條。在此案中,請求人

Kudla

1991

8

月因詐欺和偽造文書被羈押。其一開始即向司法當局表示自己

飽受多種疾病之苦,特別是憂鬱症,但經醫生宣告適於收容後,仍

被收押在看守所。

1992

7

月經鑑定後被撤銷羈押。

1993

10

月再次被羈押。在第二度羈押期間,

Kulda

不斷聲請撤銷羈押都遭

駁回,並分別在

1994

1

月和

1995

1

月企圖自殺,因而曾被留

置於監所醫院觀察並接受後續的追蹤檢查。

1996

10

Kulda

保獲釋。請求人主張其自再次被羈押之日起

3

年的監禁期間內,未

受到適當的精神疾病治療,而這正是導致其重複企圖自殺的原因,

此缺失構成公約第

3

條意義下之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之處遇

(段

82

)。

針對上述主張,人權法院先行指出:「剝奪自由之措施通常而

言伴隨著如此之痛苦和羞辱。然而,我們不能夠認為羈押本身在公

約第

3

條領域上引發問題。相同地,此條文不能被解釋為建立起基

於健康理由而釋放收容人,或為容許其獲得特別類型之醫療處遇而

將之置於民間醫院的一般性義務」(段

93

),隨後緊接著宣示:「公

約第

3

條課予國家確保所有囚犯

(

tout prisonnier; a person

)

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