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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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從屬於監禁當局的特殊背景。
14
特別是,監所內部安全和紀律
之要求,或是公共和社會秩序之考量,在合乎比例原則下,自得證
立對於收容人行使基本權利的限縮。
承認及保護收容人人權的立場已經確立,但由於公約本身並未
明文保護監所收容人,人權委員會和法院於是透過公約條文的「連
鎖保護」、「連鎖適用」或「連鎖效果」,來實現對於收容人的保
護。此一保護機制是源自於人權委員會,其容許將公約的適用範圍
擴大到公約所未明白針對的一些人和一些情況,換言之,繞過公約
規範上的空白而承認某種未被公約作為如是所保障的派生權利,進
而將之納入公約的保護體系當中,以減輕公約對於特殊情況或特別
弱勢類別者最明顯的保護不周。
15
透過連鎖保護機制,人權法院追
循人權委員會的腳步,致力於確保收容人如同所有其他人般地享有
公約權利。此保護雖是間接的,但仍是非常廣泛的,且隨著人權理
念的紮根而日趨強化,較新近的發展可依據收容人作為人、公民以
及訴訟權人來說明。
14
有關收容人法地位的承認和保護,詳參
Belda
(
2010a: 15
)
。
15
「連鎖」的法文
par ricochet
,字面上的意思是「透過打水漂的方式」,有連續彈
跳、一連串、反響、間接等意思。連鎖保護
(
或效果
)
之用辭是法國學者
Gérard
Cohen-Jonathan
和
Frédéric Sudre
在評論
1989
年
Soering
判決
(
CEDH 7 juillet
1989, Soering c. Royaume-Uni
)
時所「發明」,用以傳達人權法院在此判決中
(
特
別是段
85
和
86
)
所欲表達的理念:公約本身並未規範引渡,因此引渡決定本身並
不會引發違反公約與否的問題,但是,當引渡決定,對於請求人而言,可能會導
致其在被移送的國家中遭受到公約所禁止之惡劣處遇的後果時,人權法院為落實
公約保護的實效性,認為在此情形下有公約第
3
條的適用餘地,換言之,其透過
適用公約第
3
條來保護請求人不被引渡
(
也因此,連鎖保護是一種間接保護
)
。其
實,此一保護機制早為人權委員會所使用,而在人權法院的裁判中是由引渡程序
揭開序幕,之後擴充到遣送外國人的全體措施
(
送往邊界、驅逐,甚至禁入領土
)
及
環境保護,而針對被剝奪自由者,亦是透過此機制納入保護
(Julien-Laferrière, 2006:
1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