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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未建立起一般理論
(段
39
);之後隨著
1984
年
Campbell et Fell
判決
11
中指標性用語──法院不能夠在獄所門外躊躇不前
(
la justice ne
saurait s’arrêter à la porte des prisons
)──的出現,自此確立其原則
性立場:
12
雖然被剝奪行動自由,且以此名義受到監禁,收容人繼
續享有公約所保障之權利。
13
2.
收容人作為普通人
人權進入剝奪自由之場域所產生的立即後果是,一方面,承認
被剝奪行動自由者擁有真正的法地位,另一方面,為有效保護其法
地位,當此地位所包含之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應予以制裁。換言
之,即便被剝奪自由,被剝奪自由者仍如自由人一般,是權利的主
體,且其權利受到保障。然應注意,這並不意味著被剝奪自由者在
行使其權利上可以不受限制。蓋此權利主體是基於犯罪或保全而被
公當局以確定或暫時之方式合法地剝奪行動自由,此自由之剝奪本
身以及伴隨此剝奪所生之對於國家當局的從屬,勢必引發一些固有
的、不可化約的現實和束縛
(例如,雜處、受到監視、私密受影響)。
因此,在將基本權利適用於處於監禁狀態之收容人時,人權委員會
和法院必須考慮到這些現實和束縛,而在適用和解釋公約相關條文
上,調和收容人享有基本權利此一基本目標,以及收容人受到監禁
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權法院動員目的論和系統論的解釋方式,承認公約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審判權以及由此導出之近用法院權適用於受刑人。
11
CEDH 28 juin 1984, Campbell et Fell c. Royaume-Uni.
12
在
Campbell et Fell
判決中,人權法院將
Golder
判決所啟動之對於收容人程序權利
的承認,擴及到監所中的紀律程序:受處罰的收容人應得享有律師之協助,且在
相關程序中,控訴、調查、裁決等職能不能集中,否則將引發對於裁決機關獨立
性和公正性的懷疑。
13
此階段的判例發展,參閱
Aksoy
(
2008: 55-56
);
Belda
(
2010b: 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