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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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是無法克服。簡言之,受羈押被告應受無罪推定之保護,自當保
有其作為人所歸屬於他的權能,而即便是定罪後的在監受刑人,亦
應如是,蓋舊有的「刑罰不限於剝奪自由」之理念已被推翻,新的
理念是自由刑僅限於剝奪行動自由,不應導致後續的其他剝奪。於
此,是剝奪行動自由的人道主義觀點扮演關鍵性的鑰匙,容許將人
權議題整合到被剝奪自由之場域中。蓋隨著嚴格意義之自由刑
(亦
即囚禁刑)
觀點的大躍進──從唯獨追求處罰和應報進展到強調再
社會化和復歸──,刑罰成為有利於收容人再教育和再社會化的手
段;而此一手段的實效性和有效性,則取決於一方面,收容人「人
之地位」(
statut humain
)
及此地位所固有之基本權利的事前承認,
以及另一方面,監獄向社會和外在世界開放。儘管監禁的現實和行
刑理論或理想之間存在著落差,但此新觀點無疑構成了人權議題進
入到剝奪自由之場域中的主要驅力。
7
人權委員會和法院即是在此視野下,逐步接納人權進入到被剝
奪自由的場域。人權委員會首先在其
1962
年
Ilse Koch
決定
8
中宣
示:「請求人因為被判定違犯蔑視人類最根本權利之罪而在監禁服
刑中;此情況卻一點也未剝奪其享有公約所定義之權利和自由的保
障」,換言之,人權委員會肯定了收容人並不因監禁而被剝奪公約
所包含之權利。這是歐洲人權法上,人權滲入、之後在獄所中進化
的起點;收容人被承認具有人的面貌,以所有其他個人為榜樣,理
當享有人權。多年以後,人權法院先是在
1975
年
Golder
判決
9
中
重採人權委員會此一立場,承認收容人的程序權利,
10
但強調其並
7
相關理念的演進,詳參
Belda
(
2010a: 9-14
)
。
8
Comm. EDH déc. 8 mars 1962, Ilse Koch c. RFA.
9
CEDH 21 février 1975, Golder c. Royaume-Uni.
10
在
Golder
判決中,英國內政部長拒絕讓請求人徵詢律師以對監獄管理員之誹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