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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壹、前言
隨著法治思維的逐步落實,在我國法上,為避免人民的人身自
由遭受國家機關之恣意剝奪,有關剝奪自由之條件、程序,以及審
問、處罰、賠償等規範,已相當完備。相較而言,對於已被剝奪自
由者之權益的承認和保障,則顯得遲疑和不足;其中有關監所的監
禁條件,長期以來更未受到關注,直到近些年來才開始吸引各界的
目光。其實,不僅在我國,監所的監禁條件可謂是當前國際社會重
要的人權課題之一。在歐洲,即便有少數國家的獄所是以「星級」
著稱,實則,多數國家都遭逢監所機構超收擁塞、建物設備老舊,
以及經常伴隨而來的監禁環境惡劣、獄所內暴力增生、還有監所人
員管理違法失當、監禁制度過於嚴苛,以及收容人口老化、相當比
例收容人飽受疾病之苦……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收容人切
身的日常生活,往往影響收容人的尊嚴和權益,是各國礙於資源有
限和政策考量卻又不能不謹慎處理的棘手問題。
針對監所收容人的監禁和處遇,歐洲理事會
(
Conseil de
l’Europe
)
架構下於
1950
年簽署之歐洲人權公約
(
Convention de
sauvegarde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以下
簡稱人權公約) 本身,並未特別加以規範。人權公約僅於第
3
條宣
示:「沒有人得被施予酷刑,或是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刑罰或處
遇」,
1
此規定是保護所有人不受酷刑的一般法則,其適用並不
論受害人是否已被剝奪自由,亦不論受害人是被合法或非法
剝奪自由。如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Pacte in-
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
以下簡稱公政公
1
Nul ne peut être soumis à la torture ni à d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inhumains ou dé-
grad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