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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費)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下將分析在保險領域採取統計性性別歧
視措施可能造成的效應,目的在釐清進行比例原則應具體衡量的利
益為何,以評斷依性別區別保費是否為必要之合比例差別待遇措
施。
四、受本案統計性性別歧視衝擊利益之分析
(
一
)
保險業者受限之基本權利
禁止保險業者依據性別為保費差別定價,所涉及的基本權利是
保險業者受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16
條所保障營業自由權 (
un-
ternehmerische Freiheit
),更具體地說,是前開條文保障企業享有的
契約自由受到限制。
20
依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2
條第
1
項,限
制憲章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除須符合比例原則外,尚不能侵害系爭基
本權的核心領域 (
Wesensgehalt
)。歐洲法院認為,當一個基本權具
有根本重要性的部分完全被忽略時,即該當核心領域之侵害,
21
其
中尤以涉及與人性尊嚴保障密切有關的權利內涵受限的情況,會有
侵害基本權核心領域的問題 (
Borowsky,
2011:
682
)。契約自由體現
個人自主、自決的價值,此與人性尊嚴保障要求之「自主決定」
(
Selbstbestimmung
) 與「自我負責」(
Selbstverantwortung
) 內涵密切
相關 (
Zöllner,
1988:
336
)。據此,立法者在訂定契約法相關法規範
時,有義務留予個體在私法生活中有一適當的自主決定空間,原則
20
本條所附的說明
(
Erläuterungen
)
指出本條規定以契約自由為基礎,並引據歐洲法
院肯認契約自由的相關判決,學說也認為該條文係保障契約自由的依據。
Vgl.
EuGH, Rs. 151/78, Sukkerfabriken Nykoebing, Slg. 1979, 1, Rn. 19; EuGH, Rs.
C-240/97, Spanien/Kommission, Slg. 1999, I-6571, Rn. 99; Bernsdorff
(
2011:
297
)
;
Jarass
(
2010: 169
)
。
21
EuGH, Rs. 408/03, Kommission/Belgien, Slg. 2006, I-2647, Rn.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