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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當化事由。歐洲法院認為奧地利前開法律規定是基於對女性的身體
狀況的概括判斷而為:一般而言女性比男性體力差,而從事系爭規
定所提及之工作需要強健的體力,因此禁止女性從事前開工作。然
而,從事系爭工作所生的危險,是男性與女性皆可能遭受者,因此
系爭內國法規定並非基於保護女性所為之措施。再者,一般、概括
地禁止女性從事前揭類型的工作,乃是剝奪個人體力狀況足以勝任
前揭工作女性的權利。該院最後認定系爭內國法規定非屬保護女性
所必要之措施,不能援引歐體
76
/
207
/
EGW
指令第
2
條第
3
項之例
外條款而牴觸歐盟法禁止性別歧視原則。
18
歐洲法院在
Kommission
/
Österreich
案雖然沒有直接提及統計性歧視的概念,但
已可見其對於統計性性別歧視是否違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則的立場
是:不能依據大數法則來類型化男性與女性的體能狀況,用這種方
式來作區分所造成之個案不正義的程度,已逾越男女平等待遇原則
可以容許的範圍。本案判決對於本文研究主題有一定程度之指標性
作用。事實上,歐洲法院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的判決結果,可以
說就是維持該院在
Kommission
/
Österreich
案所採之立場。
綜上,歐盟法上之禁止性別歧視原則並非絕對,性別差別待遇
於有以下幾種事由可能被正當化:
1
) 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所為;
2
) 應
所涉事務領域之需要所為;
3
) 為達成其他公益目的,例如為保障他
人重要基本權 (例如純私人空間自主與隱私權之保障) 之實現而
為。保險實務上,男女生理上差異尤為保險業者長期以來用以正當
化男女醫療保險費差別定價的理由:女性會因為懷孕與生產導致有
較高之醫療支出,而此等生育風險只有女性才會有,故男女醫療保
費差別定價是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所為而可正當化。
19
但男女醫療保
18
EuGH, Rs. C-345/89, Kommission/Österreich, Slg. 2005, I-935, Rn. 42-50; 69-74.
19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採如是見解
BVerfG
(
K
)
NJW 1994, S. 785
(
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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