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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歐美研究

當化事由。歐洲法院認為奧地利前開法律規定是基於對女性的身體

狀況的概括判斷而為:一般而言女性比男性體力差,而從事系爭規

定所提及之工作需要強健的體力,因此禁止女性從事前開工作。然

而,從事系爭工作所生的危險,是男性與女性皆可能遭受者,因此

系爭內國法規定並非基於保護女性所為之措施。再者,一般、概括

地禁止女性從事前揭類型的工作,乃是剝奪個人體力狀況足以勝任

前揭工作女性的權利。該院最後認定系爭內國法規定非屬保護女性

所必要之措施,不能援引歐體

76

/

207

/

EGW

指令第

2

條第

3

項之例

外條款而牴觸歐盟法禁止性別歧視原則。

18

歐洲法院在

Kommission

/

Österreich

案雖然沒有直接提及統計性歧視的概念,但

已可見其對於統計性性別歧視是否違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則的立場

是:不能依據大數法則來類型化男性與女性的體能狀況,用這種方

式來作區分所造成之個案不正義的程度,已逾越男女平等待遇原則

可以容許的範圍。本案判決對於本文研究主題有一定程度之指標性

作用。事實上,歐洲法院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的判決結果,可以

說就是維持該院在

Kommission

/

Österreich

案所採之立場。

綜上,歐盟法上之禁止性別歧視原則並非絕對,性別差別待遇

於有以下幾種事由可能被正當化:

1

) 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所為;

2

) 應

所涉事務領域之需要所為;

3

) 為達成其他公益目的,例如為保障他

人重要基本權 (例如純私人空間自主與隱私權之保障) 之實現而

為。保險實務上,男女生理上差異尤為保險業者長期以來用以正當

化男女醫療保險費差別定價的理由:女性會因為懷孕與生產導致有

較高之醫療支出,而此等生育風險只有女性才會有,故男女醫療保

費差別定價是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所為而可正當化。

19

但男女醫療保

18

EuGH, Rs. C-345/89, Kommission/Österreich, Slg. 2005, I-935, Rn. 42-50; 69-74.

19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採如是見解

BVerfG

(

K

)

NJW 1994, S. 785

(

7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