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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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實際狀況與條件,卻不是應該受到不利待遇者遭受不利之差別
待遇。統計性差別待遇所造成的「個案不正義」(
Einzelfallun-
gerechtigkeit
),亦是採取類型化 (
Typisierung
) 立法技術的法規範會
產生的問題 (
Britz,
2008:
134
)。類型化是制定法規範時經常使用的
一種立法技術,立法者之所以會使用類型化的方式來形塑構成要
件,是為了減輕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負擔,尤其針對某些案件量一
直都很大的行政事務領域 (例如稅法) 的法規範,立法者會刻意不
用行政實務上難以調查或確認之特徵作為構成要件,而另以其他在
實務運作上容易進行審查的標準加以取代,而此等實務上較容易適
用的標準之所以被選出當作構成要件,是因為依照一般經驗法則,
符合這個替代的標準往往即可導出系爭規範所應考量之事實存在
的結論。立法者在為類型化時只以通常會發生的典型案例作為考量
基礎,有意地忽略在少數非典型案例中會有的情況或特徵,即便這
些在少數個案中偶然會發生的事實於系爭規範脈絡下是具有重要
性的。不將這些少數個案的特別狀況納入構成要件的理由在於,如
果這麼作會使法條本身與適用法律的複雜性大幅提高。立法者採取
類型化的手段來制定法規範的問題在於,個案的特殊狀況會被忽
略,導致該個案沒有被正確地劃入原應歸入的類別,導致其適用原
不應適用的規範加以處理,與其他沒有錯誤適用規範問題的 (相同)
案件相較,有相同事務未受相同對待的情況,本質上涉及平等權的
問題 (
Sachs,
1987:
461
-
463
)。不過,因類型化立法所導致之相同事
務卻未受相同待遇,不必然會違反平等原則,而是必須檢視類型化
追求的目的與所增進的利益的重要性,是否足以正當化因此導致的
差別待遇。簡言之,類型化立法是否會被認定違反平等原則,主要
應依據比例原則加以判斷 (
Huster,
1993:
273
)。基於類型化與統計
性歧視,都是以大數法則為考量基礎,同樣都有忽略少數個案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