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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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差別定價是否真可以男女生理差異為由而正當化?反對此結論
者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女性」實際上不能與「生育」劃上等號,
因為並非所有女性都會生育小孩,尤其現今愈來愈多女性有意識地
自主決定不生育;再者,懷孕及因此所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既然
不是由女性單方即可造成的結果,男性應該共同負擔所生費用,亦
即生育費用是兩性共同之費用 (
Gemeinkosten
beider
Geschlechter
)
(
Lorenz,
2004:
1642
),民法上規定父親與母親必須共同負擔子女的
扶養費用乃是出於相同之法理而為。因此若將生育有關費用僅加諸
於女性投保人,不啻是一種非基於風險所為之保費定價,不合理地
減輕部分原應由男性負擔的費用 (
Wrase & Baer,
2004:
1625
)。縱然
是攝護腺癌、子宮頸或卵巢癌等只可能發生在男性或女性身上的病
變,也不能單憑被保險人的生理性別就斷定其為高風險群。據上,
即便是涉及男女醫療保險保費之差別定價,亦不能基於男女生理差
異而加以正當化。
本案系爭規定並不是出於男女生理上差異,而是以統計數據為
基礎而為之差別待遇,其固非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所能正當化之性別
差別待遇,在歐盟法上仍可能因個案中與禁止性別歧視原則相衝突
的基本權利夠重要,以及事務領域之本質需要而正當化。前者在本
案應予考量的是保險業者的營業自由與其契約自由權,涉及禁止性
別歧視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衝突的問題;後者則應關注保險事故風
險評估所具之高度不確定與預測性的特徵。依據歐洲法院過去實務
態度,其就男女平等待遇原則之例外條款是否牴觸歐盟法為審查,
大體上皆不質疑歐盟立法者在指令中所設定之男女平等待遇原則
之例外條款所追求「目的」之正當性,但會嚴格審查例外條款所採
用之手段是否合比例。以上兩種差別待遇目的之正當性應該都能受
到肯認,能否通過審查的關鍵在於所採用之手段 (區別男女性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