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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
subjektives
Risiko
) 進行篩選作業。
10
系爭指令卻仍在第
5
條第
1
項將保險契約納入指令適用範圍 (為第
3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背景
是不少歐盟會員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因面臨財源問題而漸以私人保
險補充社會保險不足的情況 (
Rühl,
Schmid,
& Viethen,
2007:
144
-
145
),故有認前開指令規定應是基於私人保險契約所能發揮的
風險分擔功能對被保險人具有相當之重要性所為之立法 (
Bauer,
Göpfert, & Krieger,
2008:
273
)。私人保險在各個會員國內是否被賦
予補充社會保險保障不足的任務,須視保險種類與會員國的國情而
有差異,本文認為,即便私人保險契約在各國不一定有補充或替代
社會保險的功能,但一般大眾在不同社會生活層面有風險共同分擔
需求而尋求保險的情況愈來愈普及,將保險定性為有確保個人取得
可能性的「資源」應不為過。歐洲法院既未否定 (實際上是未就此
論證) 歐盟立法者將私人保險納入系爭指令範圍之必要性,在不質
疑歐盟反歧視法介入私法關係法政策的基礎上,是可以接受的作
法。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採取何種法政策,面對私法關係中的歧視
問題,絕不能偏廢禁止歧視原則的效力或契約自由的保障,因為兩
者同為歐盟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故以下將具體分析禁止性別歧視原
則與契約自由於保險契約領域中運用或受限的效應,以定何者於此
脈絡下有應予優先保障。另外必須說明的是,以下的論述是在私人
保險不具社會保險功能的前提下所為,因為國家基於社會政策而以
私人保險作為補充社會保險體系不足補充,另牽涉社會國原則解釋
10
道德風險不僅可能存在於人身保險
(
例如人壽保險、職災失能保險、醫療保險、意
外事故保險
)
,財產保險也可能有道德風險,例如在產物險或責任險,除保險標的
本身狀況是保險風險評估要素,「人」
(
所有權人/站有人等
)
的情況也會列入風
險評估要素。參見
Schwintowski
(
2011: 1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