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583 / 774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583 / 774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583

規定」(

Verbotsgesetz

),禁止歧視原則只能透過民法上其他概括條

款,由法院在個案中綜合考量各面向為利益衡量,例如:為差別待

遇者的實力與市場地位、受不利待遇者被影響的生活領域為何,以

及雙方因系爭法律關係受衝擊之其他權利與利益,以判定禁止歧視

原則或契約自由孰具優先保障之必要性 (

Schwab,

2006:

669

-

671

)。

作為本文論述焦點之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3

條第

1

項,禁止性

別歧視原則之適用及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前提要件為,當系爭商

品與服務「向一般公眾提供」(

der Öffentlichkeit

zur Verfügung

stehen

)

且「不論相對人為何人」(

Ohne Ansehen

der

Person

) 者。早於前開

指令發布的反種族歧視指令 (

Richtlinie

2000

/

43

/

EG

) 第

3

條第

1

h

款,亦以私法關係之標的是否具有「向一般公眾提供」(

der

Öffentlichkeit

zur

Verfügung

stehen

) 之特徵為準,劃定禁止種族歧

視原則在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適用範圍 (

Badura,

2008:

352;

Thüsing,

2012:

2503

)。至於「向一般公眾提供」之概念究何所指,

歐盟立法者就此未為定義,學說與各會員國在轉化涉及此概念之指

令規定時,因而有不同的詮釋。最狹義的解釋,是將其意涵限縮為

利用「公共設施」的可能性 (

Zugang

zu

öffentlichen

Einrichtungen

)

(

Thüsing,

2003:

3443

);另有將之理解為任何「公開提供」的商品或

服務 (

jedes

öffentliche

Angebot

),例如在日報上刊登廣告、在公布

欄或網路上宣傳相關訊息者,德國在將歐盟反歧視指令轉化為內國

法時 (即一般平等對待法:

Allgemeine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草案一度也擬以此方式詮釋「向一般公眾提供」之概念,

惟遭受強烈批評終未採此說。批評者認為,如此一來會使受禁止歧

視原則介入之私法關係的範圍過為寬泛,包括私人個體偶然所為的

一次性買賣行為,例如在網路或報紙上公開販售其所有之一輛中古

車,亦受禁止歧視原則拘束 (

Schwab,

2006:

658

)。德國立法者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