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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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具特定人別特徵者不受歧視的權利優先於他人的契約自由
受保障。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所涉及之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
第
1
項就男女保險費應統一為規定,也是歐盟禁止歧視原則影響力
延伸進入會員國民事契約法領域之一例。綜上,歐盟禁止性別歧視
原則雖不直接拘束私人,但不排除透過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規範由
私人而為的歧視措施,間接發生拘束私人之效力。
三、系爭指令於私法關係之適用範圍
(
一
)
禁止歧視原則於私法關係中實踐之法政策比較
如前所述,禁止性別歧視原則對於私人雖不具有直接拘束力,
但立法者得衡量其中所牽涉之利益,以決定是否以及在何等程度內
使禁止性別歧視原則發生拘束私法關係當事人之效力。然而,於此
脈絡下應採取何等之法政策,在各會員國轉化歐盟相關反歧視指令
時,引發了爭議。以德國為例,私法自治之概念最初是基於人民自
由權應受最大限度保障的理念所發展出來,目的是使市民間的法律
關係在國家不介入的情況下自由地建立與形塑。然而,國家介入規
制某些私法領域的現象愈來愈多,學說上認為國家例外有正當性限
制私法自治原則效力之典型情況包括:私法關係之一方係於市場上
具有獨占地位 (
Monopolist
) 或市場支配地位 (
marktbeherrschende
Stellung
) 者,且其掌握者為基本民生必需之商品或服務 (
Zöllner,
1988: 335
);或者締約一方之實力明顯強於另一方,致實力較強者
事實上得單方決定或主導契約內容。兩種情況皆以私法自治的功能
缺損 (
Funktionsdefizit
) 為前提,亦即雙方地位已不對等,致法律關
係之一方無法本於自由意志享有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空間,故國
家有例外介入調整私法關係之必要。立法者就前開兩種情況分別發
展出不同的調控方式:針對前者,為杜絕具有市場控制地位者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