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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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概念釐清:「一般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待
遇原則」與「禁止性別歧視原則」
由於歐洲法院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判決中就系爭指令規定所
牴觸之上位歐盟法規範,兼而使用男女平等待遇原則 (
Grundsatz
der Gleichbehandlung
von Männern
und
Frauen
) 與禁止性別歧視原
則 (
Diskriminierungsverbot wegen
des Geschlechts
) 兩概念,故有須
於此先行釐清兩者內涵的一致性。男女平等待遇原則為特別平等原
則 (
spezielle
/
besondere Gleichheitssätze
) 之一種,特別平等原則係相
對於一般平等原則 (
der
allgemeine Gleichheitssatz
) 而言。一般平等
原則要求對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特別平等
原則可能以特定事物領域為適用範圍,例如歐盟運作條約第
157
條
(
Art
.
157 AEUV
) 專對勞動法上工資平等事項為規範;特別平等原則
尚可能以禁止用特定人別特徵 (
ein
personenbezoges
Merkma
l,例
如:種族、性別、性傾向等) 作區別標準而為差別待遇的方式呈現,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條蘊含之禁止性別歧視原則即屬此類。在
前揭兩種類型之特別平等原則適用範圍內,均發生與一般平等原則
效力競合問題,此時前者為後者的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 (
Kingreen,
2009:
625
)。而「男女平等待遇原則」與「禁止性別歧視原則」則
分別為涉及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之特別平等原則的正面與負面
表述,在歐盟法上分別可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3
條及第
21
條第
1
項為規範依據。由於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條第
1
項之「性別」
(
Geschlecht
),不僅可以指涉男性、女性兩種性別,尚可涵蓋其他類
型之性別例如變性者 (
Transsexuelle
)、雌雄同體者 (
Hermaphro-
diten
) 等;而基本權利憲章第
23
條規定則在確保「男性與女性」
於各個事務領域內之待遇平等,故在涉及男女平等待遇問題時,歐
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3
條為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