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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2

項規定卻允許會員國以遵守條文設定之確保性別與保險風險的

相關程度的程序機制為前提要件,得維持男女保費差別定價。此規

定將有使該指令設定原則 (男女保費應同一) 的例外狀況「無限期

地繼續存在」(

unbefristet

aufrechtzuhalten

) 的危險,與系爭指令及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23

條欲達成男女待遇平等的目標相違背,

故宣告系爭指令規定違反歐盟法而無效。

6

三、歐洲法院判決有待釐清之點

歐洲法院前開判決對於個人保險產品的結構與形塑方式影響

重大,使歐盟境內的保險業者長久以來將性別列為風險評估重要項

目,並據以決定保費暨保險給付內容的經營模式不能繼續援用,但

歐洲法院卻未就判決結論相應地為深入的論證。本文認為,至少有

兩個層面是歐洲法院在判決中未充分說明而有須進一步探討者:首

先是有關男女平等待遇原則在保險領域應如何被適用的問題。判決

點出允許男女保費不同乃是與指令規範目的不符的例外狀況,故不

應無限期存續,卻未就此結論背後的根本問題為闡釋:男性與女性

在保險領域是否正如系爭指令預設之基本立場,以及歐洲法院之見

解,屬於相同事務而應為相同對待?其次,本案判決使得私人保險

業者的締約自由受限,卻對於保險業者同受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16

條保障的契約與企業自由權隻字未提,也未對於如何在禁止歧視原

則與契約自由兩者間取得衡平加以論述 (

Armbrüster,

2011; Lüt-

tringhaus,

2011:

296

;

Schwintowski,

2011:

166

)。以下將就前開兩大

歐洲法院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判決中未充分論證的議題深入研

究,以評價歐洲法院

Test

-

Achats ASBL

案之判決結論是否妥當。

6

EuGH, Rs. C-236/09, Test-Achats ASBL, Slg. 2011, I-773, Rn. 31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