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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第
2
項規定卻允許會員國以遵守條文設定之確保性別與保險風險的
相關程度的程序機制為前提要件,得維持男女保費差別定價。此規
定將有使該指令設定原則 (男女保費應同一) 的例外狀況「無限期
地繼續存在」(
unbefristet
aufrechtzuhalten
) 的危險,與系爭指令及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
23
條欲達成男女待遇平等的目標相違背,
故宣告系爭指令規定違反歐盟法而無效。
6
三、歐洲法院判決有待釐清之點
歐洲法院前開判決對於個人保險產品的結構與形塑方式影響
重大,使歐盟境內的保險業者長久以來將性別列為風險評估重要項
目,並據以決定保費暨保險給付內容的經營模式不能繼續援用,但
歐洲法院卻未就判決結論相應地為深入的論證。本文認為,至少有
兩個層面是歐洲法院在判決中未充分說明而有須進一步探討者:首
先是有關男女平等待遇原則在保險領域應如何被適用的問題。判決
點出允許男女保費不同乃是與指令規範目的不符的例外狀況,故不
應無限期存續,卻未就此結論背後的根本問題為闡釋:男性與女性
在保險領域是否正如系爭指令預設之基本立場,以及歐洲法院之見
解,屬於相同事務而應為相同對待?其次,本案判決使得私人保險
業者的締約自由受限,卻對於保險業者同受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16
條保障的契約與企業自由權隻字未提,也未對於如何在禁止歧視原
則與契約自由兩者間取得衡平加以論述 (
Armbrüster,
2011; Lüt-
tringhaus,
2011:
296
;
Schwintowski,
2011:
166
)。以下將就前開兩大
歐洲法院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判決中未充分論證的議題深入研
究,以評價歐洲法院
Test
-
Achats ASBL
案之判決結論是否妥當。
6
EuGH, Rs. C-236/09, Test-Achats ASBL, Slg. 2011, I-773, Rn. 31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