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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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並定期更新前開數據,及依據最新的保險精算數據資料,參照由
歐盟執委會 (依指令第
16
條) 提出之報告,檢視例外允許之男女差
別保險費率是否仍有繼續存在之正當性,向歐盟執委會提出報告。
2011
年
3
月歐洲法院於
Test
-
Achats ASBL
案中認定允許對男性
與女性之保險費率差別定價乃性別歧視,
3
並宣告前開允許男女差
別保費之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2
項因有違系爭指令追求男女
平等之目的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條第
1
項與第
23
條第
1
項而
失效,致歐盟會員國各保險公司在
2012
年
12
月
21
日前必須調整
保險費率,不得就同一保險產品向男女徵收不同的保險費。由於性
別是個人保險實務上所慣用之區別保險費的標準之一:例如男性投
保汽車保險 (
Kfz
-
Versicherung
) 的費率較女性為高,而女性在投保
私人養老年金保險與私人醫療險時,則須繳交比男性要高的保險
費。歐洲法院的
Test
-
Achats
ASBL
案判決因此被譽為個人保險發展
歷史上的典範移轉 (
Paradigmenwechsel
) (
Armbrüster,
2011
)。然而,
保險業者對於歐洲法院
Test
-
Achats
ASBL
案的見解則有不同看法。
例如德國保險業聯盟 (
Gesamtverband
der
Deutschen
Versicher-
ungswirtschaft e.V.; GDV
) 在
Test
-
Achats ASBL
案判決隔天立即發表
聲明表示不能同意歐洲法院的見解,其認為不同性別者的風險係數
不同,以性別為據評估風險並訂定保費,乃是就不同事物為不同對
待,並無牴觸男女平等原則,歐盟法禁止男女差別保險費率之規
定,乃是不合理地限制了保險業依風險估定保費的需求與自由,破
壞了維持保費徵收與給付衡平的機制,且造成保險事故發生蓋然率
低者繳交較高的保險費、而保險事故發生蓋然率高者卻可繳交較低
的保險費,反而是違反平等原則 (
Gesamtverband der Deutschen
3
EuGH, Rs. C-236/09, Test-Achats ASBL, Slg. 2011, I-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