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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用 (
Jarass,
2010:
225
)。歐洲法院於
Test
-
Achats ASBL
案中之所以併
列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條第
1
項與第
23
條為審查系爭指令所依
據之上位規範,應是基於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
舉之「性別」人別特徵之意義限縮理解為男性女性之前理解所為。
參、禁止性別歧視原則與私法自治衝突關係之
調和
一、不能以性別區別保險費率主要受衝擊者為私人
保險業者
首先要指出的是,會受到系爭判決結果衝擊的對象是私人保險
業者,於此有需與私人保險相區隔的概念是社會保險。私人保險乃
一風險共同分擔制度,亦即藉由聚集足夠大量之受同種或多種類似
風險威脅的個體,為達風險分擔之目的所為之自助行為。私人保險
與社會保險均蘊含風險分擔的面向,但兩者最大不同之處在於,社
會保險不純以風險共同分擔為目的,因此社會保險之保險概念,不
單關注私人保險之保險概念的核心要素「個人風險」,而是另外融
入了社會照顧 (
soziale Fürsorge
)、社會連帶 (
Solidarität
)、社會衡平
(
Sozialausgleich
) 的理念為其建構基礎。基礎思維的不同使兩者之目
的與功能亦有如下差異:私人保險在避免因不可預測之風險事故
(例如生病、死亡、殘廢) 對經濟生活之安定性造成衝擊,社會保險
的目的則不限於此,為保障一從社會整體利益以觀有必要滿足之社
會需求,例如減輕因養育兒女或照顧年老父母者而承受較重之負擔
或照顧社會經濟弱勢者,也足作為社會保險之設置目的。換言之,
社會保險並不僅在衡平被保險人的風險,毋寧尚有落實社會國理念
下之國家對於人民生存照顧義務的功能。鑑於社會保險與私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