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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歐美研究

Versicherungswirtschaft e.V. [GDV],

2011a

)。歐洲法院

Test

-

Achats

ASBL

案所引發關於以性別區別保險費是否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之爭

論,乃是本文的研究標的。另外,本文對於系爭判決及相關問題之

分析,主要站在德國法制與學說的基礎上為之。德國觀點固不代表

歐盟所有會員國,惟其係歐陸法傳統中重要之一支,對歐盟法具有

影響力。從德國觀點評析歐盟法雖有局限性,但仍應有相當程度之

正當性,合先敘明。

貳、判決摘要

一、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規定

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自

2007

12

21

起,會員國不得以性別作為保險或相關財政勞務費率與保險給付差

別待遇的考量因素。前開指令第

5

條第

2

項原允許成員國,於能提

出足以證明性別為預測保險事故發生的重要風險因子之保險精算

與統計數據的情況下,就有關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事項得依據性別為

差別待遇。因此許多會員國在履行將男女平等待遇指令轉化為內國

法之義務時,援用了該指令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容許其國內一或多

個險種的保費定價與保險給付可為男女差別待遇。比利時內國法與

轉化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規定有關者,是該國於

2007

5

10

日通過的消除男女不平等法第

10

條。系爭規定第

1

項第

1

句,

即援用了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2

項給予會員國於轉化指令時

得為例外規定的權限,允許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事項之釐訂,在符合

「相關且準確的保險精算與統計資料足以證明性別為預測保險事

故發生的重要風險因子」的前提下,得依據性別為差別待遇。同條

項第

2

句將此男女保費得差別定價之例外條款適用範圍限縮為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