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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Versicherungswirtschaft e.V. [GDV],
2011a
)。歐洲法院
Test
-
Achats
ASBL
案所引發關於以性別區別保險費是否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之爭
論,乃是本文的研究標的。另外,本文對於系爭判決及相關問題之
分析,主要站在德國法制與學說的基礎上為之。德國觀點固不代表
歐盟所有會員國,惟其係歐陸法傳統中重要之一支,對歐盟法具有
影響力。從德國觀點評析歐盟法雖有局限性,但仍應有相當程度之
正當性,合先敘明。
貳、判決摘要
一、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規定
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自
2007
年
12
月
21
日
起,會員國不得以性別作為保險或相關財政勞務費率與保險給付差
別待遇的考量因素。前開指令第
5
條第
2
項原允許成員國,於能提
出足以證明性別為預測保險事故發生的重要風險因子之保險精算
與統計數據的情況下,就有關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事項得依據性別為
差別待遇。因此許多會員國在履行將男女平等待遇指令轉化為內國
法之義務時,援用了該指令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容許其國內一或多
個險種的保費定價與保險給付可為男女差別待遇。比利時內國法與
轉化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規定有關者,是該國於
2007
年
5
月
10
日通過的消除男女不平等法第
10
條。系爭規定第
1
項第
1
句,
即援用了男女平等待遇指令第
5
條第
2
項給予會員國於轉化指令時
得為例外規定的權限,允許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事項之釐訂,在符合
「相關且準確的保險精算與統計資料足以證明性別為預測保險事
故發生的重要風險因子」的前提下,得依據性別為差別待遇。同條
項第
2
句將此男女保費得差別定價之例外條款適用範圍限縮為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