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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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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礎思維、目的與功能有如上之差異,社會保險無法與私人保險

一體適用同一套法律原則與規範,立法者因而有需就不同種類之社

會保險另立專法各別規範。惟不論何種社會保險,都有以下與私人

保險不同之共同特徵,基於社會互助之立場,只要從系爭社會保險

設立之目的以觀有納為參與人之正當與必要性者,一律強制納保

(

Versicherungszwang

);保險參與人就保費之分擔額度,非按被保險

人之個人風險係數、而係依所得高低 (

einkommensabhängig

) 來決

定,對於某些特別弱勢而無力負擔保費者,甚至可以免除繳費義

務;辦理保險所需費用除以所收取之保險費挹注外,國家亦自稅收

財源編列預算為必要之經費補助,以避免社會保險體系發生財務困

難;此外,社會保險不同於私人保險,並不以追求獲利為目的

(

fehlende Gewinnstreben

)

(

Mrozynski, 2014: 38

-

40

)。據上,社會保

險既非以個人風險指數作為保費訂定之基礎,自然不受能否以性別

作為保費區別標準的影響,亦即

Test

-

Achats ASBL

案主要受衝擊者

乃是經營個人保險的私人業者。故接下來要探究的問題是,禁止性

別歧視原則於私法自治領域是否發揮與拘束國家機關同等之效力。

二、歐盟法上禁止歧視原則在私法關係中之效力

截至目前為止,歐洲法院尚未對於私人是否受歐盟基本權利的

拘束明白表態,雖然該院在實務上承認特定歐盟基本自由權、男女

同工同酬原則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157

條第

1

項) 以及禁止以國

籍為差別待遇原則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18

條) 直接適用於私人

法律關係,但鑑於歐盟條約保障前開權利之目的係為達成市場整

合,與歐盟基本權利目的在拘束歐盟公權力行使不同,故歐洲法院

承認前開用以達成共同市場而保障的權利有第三人效力的見解,不

能類推適用於歐盟基本權利 (

Ehlers,

2009b:

469; Jarass,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