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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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適用的問題,會因各會員國憲法傳統與價值而有不同,本文限於
篇幅暫不處理兼具社會保險功能的私人保費定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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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以性別為保費差別定價是否有違禁止性別歧
視原則
一、男女保費差別定價涉及統計性歧視
保險實務上會對男性與女性之保費差別定價,乃是精算人員根
據過去統計資料的分析,顯示性別足以影響保險費率之結構,為了
反映其間的差異性,遂以性別作為保費釐訂的標準之一。性別之所
以會被選定為差別待遇的標準,是因為男性或女性在「多數情況」
指向特定的危險群體,例如多數男性的壽命較女性短,或多數女性
駕駛的車禍事故發生率較男性低。學說上將前開所述之差別待遇措
施稱為「統計性歧視」(
Statistische Diskriminierung
) (
Britz,
2008:
9
)。
所謂「統計性歧視」,特別是指依據某項人別特徵——亦即個人難
以自力改變的特徵,分別對於具有/不具有此項特徵者為不同待
遇,而此人別特徵之所以會被選擇出來當作差別待遇的標準,是因
為統計數字顯示具有此項人別特徵者,「通常」具有或不具有此差
別待遇措施所特別關注之特徵。然而,此等人別特徵於此只是「代
理」真正要規範之群體所具的一項特徵,例如在上述例子中,「性
別」並非系爭差別待遇實際上要關注的點,被保人壽命之長短或者
肇事率才是釐訂保險費率真正要考量的因素,此即所謂的「主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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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德國於
2002
年起實施一種附加私人年金
(
養老
)
保險
(
稱為
Riester Rente
)
,
功能即為補充法定年金保險。此種年金保險在立法階段即有是否得區別男女性保
費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即便基於德國基本法社會國原則的要求,也不能正當化統
一男女保費的作法,參見
Raulf & Gunia
(
2003: 534-540
)
。惟德國自
2006
年起禁
止此種保險以性別區別保費定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