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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公約規定」的情形。因此,猶如
Stojkovic
案例事實所示,縱使簽約國
依據傳統上刑事司法互助的屬地原則,亦即「司法互助之被請求國係
依據自己內國法之規定,完成請求協助事項」(相當於取證地說),於請
求國進行的審判程序,也不能豁免公約公平審判條款的審查。一言以
蔽之,
Stojkovic
裁判補足境外取證與公平審判這一塊拼圖,又跳脫傳
統司法互助的準據法格局,據此開啟了國際司法互助的嶄新紀元。
再者,儘管公然悖離公平審判的內涵有待補充,但這不妨礙眾多
個案明確違反的結論判斷,如
Stojkovic
裁判揭示的初次訊問之律師協
助權,早已是歐洲人權法院解釋公約公平審判條款之案例法的定見
(
Art. 6-3-c
),並未對法國造成任何的「突襲」。可以說是繼
Soering
裁
判之後另一個司法互助的標竿裁判。
三、綜合評釋:個人權利保障作為司法互助天秤的
砝碼
整體而言,歐洲人權法院兩則標竿裁判的突破性見解,方向上值
得贊同。該院將原來國家與國家之間司法互助的二維面向,加入個人
權利保障的面向,成為三維關係。也就是說,被告的個人權利保障,
成為影響司法互助天秤的關鍵砝碼,因此進行司法互助不能只考慮傳
統的本國及他國的高權機關或其雙邊關係而已,例如
Soering
案不能只
考慮英、美雙方基於引渡協議的條約義務,更要考慮因此而受影響的
Soering
之個人權利,
Stojkovic
案亦同。畢竟,司法互助的刑事案件,
本質上就是刑事案件,被告是程序主體而非客體,國家也不能只以司
法互助之名,就概括解除其刑事被告受內國法的憲法、法律及國際法
的公約之權利保護。
無論相較於傳統上司法互助的準據法觀點說
(取證地說、審判地
說或區分說),或者對照我國實務獨樹一格的內國傳聞取徑說,上開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