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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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於比利時的
Stojkovic
(以下簡稱
S
) 可能涉案。法國
Albertville
地
方法院調查法官
(
juge d’instruction
) 遂向比利時請求司法互助,委託
比利時警方對
S
進行訊問;在司法互助請求書中,記載
S
係居於法國
法所稱「嫌疑證人」(
témoin assisté
)
51
之地位,訊問時必須為
S
指派
一名律師。在
2004
年
3
月
11
、
12
日的訊問過程中,法國
Albertville
地方法院的調查法官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在場,但比利時未為
S
指派律師,
S
實際上也無律師協助,因為
S
曾聲請律師協助,但未獲准。
訊問中,
S
自白參與
Courchevel
搶案,且另供出曾在法國其他地區犯
下數起強盜案。
2004
年
10
月
29
日,案件持續調查中,法國調查法官
才委請律師公會理事長,為
S
指定一名辯護律師。
2005
年
12
月間,因另案於比利時入監的
S
逃獄,但再次被逮,
之後因歐盟逮捕令
52
之發布而被比利時移送給法國。
2007
年
3
月
27
日,
S
聲請判定其於比利時之訊問筆錄無證據能力,但經法國
Chambery
法院駁回;
S
對此提出抗告,於同年
11
月
20
日又遭法國最高法院
(
Cour de cassation
)
53
駁回。法國於
2007
年
12
月
7
日正式起訴
S
,
起訴書並援引
S
於比利時受訊時的自白為主要依據。隨後,在法國
Savoyen
參審法院
(
Cour d’assises
) 審理時,
S
已經獲得律師協助且再
次承認犯下搶案。該院於
2008
年
12
月
8
日判決
S
有罪並科處六年有
51
法文
témoin assisté
,雖然英譯為
legally assisted witness
,但其意義應譯為「嫌疑證
人」較為貼切,因為在法國
2000
年預審制度改革之後,這是指受到指控、可能涉
嫌但卻尚未成為正式犯罪嫌疑人之人,不過卻享有如同犯罪嫌疑人般的大部分辯
護權。
témoin assisté
制度說明可參考
Cape, Namoradze, Smith, & Spronken
(
2010:
219-221
)
。德文文獻亦意譯為「
der verdächtige Zeuge
」
(
嫌疑證人
) (
Pfefferkorn, 2006:
148
)
。中譯說明已見於
Gless
(
2014a: 268,
譯註
49
)
,本文從之。
52
參閱
Gless
(
2011a: Rn. 490 f.
)
; Satzger
(
2013: § 10/26 ff.
)
。
53
直譯為撤銷法院或廢棄法院,制度說明請參閱林慶郎
(
2012
);
Pfefferkorn
(
2006:
42, 233 f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