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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歐美研究

有將其引渡或驅逐至並無死刑之德國接受審判的可能性。換言之,本

案存在不判處死刑且避免死刑監禁與待死現象的替代措施,英國有完

全不違反第

3

條的選項。最後,歐洲人權法院結論認為英國的引渡決

定違反公約第

3

條之規定。

2.

公約適用之射程距離

歐洲人權法院將死刑監禁與待死現象納入「禁止酷刑、非人道或

侮辱處遇或懲罰」的權利保障範圍,其建樹固然非凡,但

Soering

裁判

更為重要的標竿意義,在於使得本來僅是區域性的歐洲人權公約,實

質上跨出公約簽約國的傳統地理領域。自從

Soering

裁判之後,歐洲人

權公約簽約國即便和非簽約國從事國際司法互助,也要遵守簽約國自

身所負的公約義務,換言之,司法互助或其雙邊協議,並非簽約國免

除公約義務的正當理由,引渡案件同樣應被納入公約的保障範圍,這

也包含「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的情形。於引渡情形,歐洲人

權公約簽約國與他國簽訂的引渡協議,並無優先於公約的效力,公約

簽約國縱使依照雙邊協議執行引渡,也有可能被宣告違反公約。這也

促使公約簽約國在決定個案是否引渡時,就必須自行且預先審查其引

渡是否違反公約的規定。

上開「大刀闊斧」的見解,由於涉及國際上敏感的公約之「域外

效力」問題,因此,歐洲人權法院除了必須保持平衡避免簽約國反彈

之外,

39

還必須從公約條文本身尋找出堅實的論據。關此,該院方法

上係援引公約第

1

條的簽約國義務規定,再結合前述第

3

條的權利保

障內涵。簡言之,依照歐洲人權公約第

1

條之規定,

40

公約簽約國應

39

關於「平衡觀點」進一步的說明,參閱

Battjes

(

2008

)

40

Article 1–“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secure to everyone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defined in Section I of this 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