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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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作成的筆錄,卻得以長驅直入我國裁判,不但因為中國大陸的高
度政經法治發展而具有特別可信性,概括符合我國司法警察
(官) 前陳
述之傳聞容許例外
(同法第
159
條之
2
、之
3
),甚至於也符合我國警
詢筆錄不可能達到的特別可信性之文書容許例外
(同法第
159
條之
4
第
3
款) 的高度水平。換言之,同樣是在我國法院接受審判的我國被
告,程序地位將因案情是否涉及中國公安取證而有雲泥之別,若說因
中國公安筆錄而被定罪的我國被告是被歧視的被告,當不為過。
一言以蔽之,我國實務於境外取證刑事案件採取的傳聞三段論,
在內國審判程序製造了不折不扣的次等被告,並使司法互助案件成為
公平審判原則與最低程序保障的化外之地;而這正是國際法及各內國
法於司法互助案件所欲避免產生的現象。下文從歐洲人權法院兩則標
竿裁判說起,作為我國法未來發展之借鑑。
肆、歐洲人權法院之人權保障取徑
一、
Soering
裁判:引渡條約與人權保障之衝突
(
一
)
案例事實
關於司法互助與程序保障之關係,歐洲人權法院最為知名的標竿
裁判,便是
1989
年針對大司法互助
(即引渡) 而作成的
Soering v. UK
裁判,
28
影響深遠。其所揭示的原則,後來也成為普遍適用於國際引
渡的
Soering
原則,
29
以及歐洲各內國引渡法律的藍本。先簡述案例
28
參見
ECHR,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1989, Series A no. 161; Merrills &
Robertson
(
2001: 42-43
)
; Mowbray
(
2004: 110-128
)
; White & Ovey
(
2010:
179-182, 274-275
)
.
29
參見
HRC, CCPR General Comment No. 20
(
1992
)
, § 9: “In the view of the Com-
mittee, States parties must not expose individuals to the danger of torture or cru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