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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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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在其司法高權之內的所有人民,皆受本公約第一章所定的權利與

自由的保障。儘管公約並未直接明文禁止簽約國將人犯引渡至可能遭

受酷刑、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國家,但解釋公約必須從有效權利保護

的方向出發,才能符合公約的宗旨和目的。據此,如果簽約國有充分

理由相信人犯引渡至外國後,於該外國存在遭受酷刑、不人道或侮辱

待遇之危險,基於簽約國自身的保護個人權利之固有義務

(第

1

條結

合第

3

條),簽約國即應為不准引渡之決定;簽約國若為准予引渡之決

定,則其自身也會違反公約規定。

(

)

後續影響

Soering

裁判的影響深遠,難以三言兩語交代。就司法互助領域而

言,可以區分為對引渡法

(大司法互助)

的影響,

41

及對引渡以外之

其他司法互助

(小司法互助,如境外取證) 的影響。就國際影響區域而

言,可以分為對國際法的影響,以及對內國法的影響,後者包含對歐

洲各國法之影響,以及對歐洲以外各國法之影響。從我國法觀點出發,

Soering

裁判甚至於影響到我國與歐洲各國之間的各種司法互助協議及

引渡個案,例如我國先前與瑞士交涉的引渡汪傳浦案,以及與英國交

涉且正在進行中的引渡林克穎案。

首先,

Soering

裁判鞏固了國際間的死刑不引渡原則,因此這個原

則又稱為

Soering

原則。據此,即便存在雙邊引渡條約,如果請求國不

能保證被追訴人在請求國不會被判處或執行死刑,被請求國會拒絕引

渡。此外,由於

Soering

裁判將死刑監禁與待死現象連結到歐洲人權公

約第

3

條的酷刑禁止條款,因此,

Soering

原則在範圍上也包含酷刑不

引渡原則,亦即,若引渡可能導致被引渡人在請求國遭受酷刑、非人

41

關於

Soering

裁判對國際引渡法之影響說明已見於賴志豪

(

2004

)

,下文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