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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期徒刑。
在判決出爐前,
S
已於
2008
年
5
月
19
日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申
訴,指摘比利時及法國侵害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第
3
項第
c
款的刑
事被告受律師協助權,理由是比利時警方係因受法國司法互助請求而
進行訊問程序,法國調查法官乃請求比利時以法國法「嫌疑證人」之
身分實施訊問且應指派律師,但
S
於訊問過程卻未受到任何律師協助。
(
二
)
裁判要旨
S
雖然同時對比利時及法國提起申訴,但在合法性審查階段,歐
洲人權法院認為控告比利時部分,申訴人
S
未遵守六個月內須提出申
訴之公約程序規定
(
Art. 35 EConHR
),該申訴不合法駁回。因為
S
主
張比利時未提供律師協助之立法
(立法內容詳下述)
違反歐洲人權公
約第
6
條第
3
項第
c
款,但比利時在該次訊問後對申訴人並無接續的
刑事程序,因此申訴人主張的不是某種持續性的情況,而僅是發生在
2004
年
3
月的單一事件,因此
S
遲至
2008
年始對比利時提起申訴,
已超過六個月的申訴期間。
至於控告法國部分,由於系爭偵審程序在法國持續進行,因此申
訴合法。進入申訴有無理由之審查時,歐洲人權法院首先重申:刑事
被告受有效辯護的權利乃是公平審判的基本要求,為使此項要求能夠
「實際、有效」實現,應在最初受訊問之時,即賦予刑事被告受到律
師協助的權利,
54
方能保護被告免於公權力的不當強制。一般而言,
54
此點,已是歐洲人權法院穩定的案例法見解。參見
ECHR, inter alia, Salduz v.
Turkey, Judgment of 27/11/2008, Appl. no. 36391/02, § 55: “the Court finds that
in order for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to remain sufficiently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 . .
Article 6 § 1 requires that, as a rule, access to a lawyer should be provided as
from
the first interrogation of a suspect by the police
”
(
Emphasis add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