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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三、問題檢討
我國實務上開兩岸司法互助案件的內國傳聞取徑,其三段論簡單
歸納如下:將法治國刑事程序及公平審判的要求,化約為傳聞
(第一
段);且傳聞又操作為評價取證地政經法治發展狀態「可不可信」的價
值判斷
(第二段);而中國公安筆錄,具特別可信性,故有證據能力
(第
三段)。其結果,中國公安筆錄不但被我國實務所大幅採用
(有證據能
力) 且採信
(有證明力),所向披靡,甚且得作為死刑判決的主要依據;
例如雙杜案原審判處兩名被告死刑的主要證據,便是中國公安機關訊
問證人付某的筆錄,而兩名被告從偵查、審理程序直到最後被執行死
刑時,自始至終皆未被賦予與主要不利證人付某對質、詰問的機會。
這個不管是乍看還是細究皆頗為突兀的見解,到底問題癥結出在哪裡
呢?
先從第一段論述說起。綜觀前文所示裁判例證
(上文一、二),我
國實務處理司法互助案件,不論是否涉及中國公安筆錄,率皆明顯表
露「唯傳聞是問」的審查取向,呈現內國傳聞規定一枝獨秀的特殊現
象。換言之,既不是依照國際法上司法互助的傳統原則或慣例來進行,
也不是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揭示的各項證據法則來處理,而是單挑幾
條傳聞例外規定作為審查基準。
然而,無論是否涉及司法互助,證據符合傳聞法則僅是採為裁判
基礎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僅以符合傳聞容許例外為由便
採為有罪裁判基礎,不但犯了混淆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的根本謬誤,
也架空整部證據法則形塑法治國公平審判程序及保障被告權利的基本
作用。以雙杜死刑案為例,「即便」肯認使用付某筆錄符合傳聞容許例
外
(詳下述),也只不過是具備了採為裁判基礎的眾多法定必要條件「之
一」而已。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何以同樣是明訂在刑事訴訟法的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