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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互助案件的大宗,因此,兩岸法治架構及程序與證據法則的基本差異,
也就成為我國進行司法互助時,必須警覺及不可迴避的基本課題。
然而,事與願違。前述「只問傳聞且擴大例外」的取徑,近年來
蔚為我國實務的主流,運用到兩岸司法互助案件,當屬承認「中國公
安筆錄屬特別可信文書的傳聞例外,得為證據」的一系列實務判決。
其中的「登峰造極」之作,便是已執行完畢的雙杜死刑案。
20
以下先
例示包含雙杜案在內的幾則最高法院判決,說明我國實務如何運用比
較法上罕見的「傳聞三段論」,而讓中國公安筆錄長驅直入我國的刑事
司法判決。
首先,
96
年度台上字第
5388
號判決,原審將中國公安機關訊問
兩名證人之筆錄,當成符合我國特信性文書之傳聞容許例外
(刑事訴訟
法第
159
條之
4
),並採為有罪裁判基礎。最高法院雖認為原審判決不
當而予撤銷,但爭議僅在於適用「哪一條」傳聞容許例外而已,就方
法論言,原審與最高法院皆
(僅) 以傳聞規定作為系爭境外取證案件的
審查基準,兩者取徑並無不同。最高法院甚且進一步明白表示,中國
公安筆錄應類推適用我國現行法的傳聞例外規定,以決定其證據能
力:「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之被告以外人之警詢筆錄,其證
據能力之有無,應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三所定傳聞例外之要件為判斷。被告以外之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
(司
法警察) 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同屬傳聞證據,
解釋上亦應類推適用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等規
國
)
98
年
6
月
25
日起至
101
年
11
月止,兩岸司法文書送達案件量總計約
21,607
件,調查取證總計約
404
件」
(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
2006
)
。
20
本案兩名被告,已於
2014
年
4
月
29
日晚間被執行死刑。關於本案疑點及執行瑕
疵,請參閱李佳玟
(
2014a
)
;許玉秀等
(
2014
年
5
月)
;會議紀錄摘要刊於許玉秀
等
(
20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