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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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而有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之適用,
自應准其有證據能力。」
若說前述涉及瓜國的
98
年度台上字第
7049
號判決,論述理由起
碼還沾到司法互助的「邊」(至少還以「如該國與我國簽定有司法互助
之條約或協定,且本互惠原則,亦承認我國法官依法之訴訟行為效
力」,作為我國法院承認其屬傳聞容許例外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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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涉
及日本的
98
年度台上字第
2354
號判決,則是連邊也沾不上,根本完
全不論上開前提就直接訴諸傳聞規定,而且結論也是符合傳聞容許例
外。至於系爭兩案於國外取證之程序是否合法、曾否踐行告知義務、
已否保障被告質問權或有無律師辯護協助等等關鍵問題,
則是在非所
問的無關問題
。
二、運用結果:「特別可信」之中國公安筆錄
儘管世界上每個法域,理論上都有可能與我國發生司法互助的關
連性,而我國實務上的確也有牽涉不同國家或法域的司法互助刑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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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以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量而言,與我國發生司法互助關
連的對象,仍以中國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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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兩岸司法互助是目前我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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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注意,其實
98
年度台上字第
7049
號的判決理由,並沒有真正檢驗我國與瓜
國的關係是否符合上開前提要件
(
瓜國有基於司法互助之互惠原則,而承認我國法
官前陳述之效力嗎?
)
,就遽然得出瓜國法院前陳述符合我國傳聞例外的結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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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示最高法院裁判如:
98
年度台抗字第
550
號裁定
(
澳洲警方所作成之偵訊筆
錄
)
、
98
年度台上字第
4144
號判決
(
奈及利亞之文書
)
、
98
年度台上字第
1941
號
判決
(
澳門之偵訊
)
、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549
號判決
(
共犯證人在越南司法機關之
供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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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文所述裁判外,另例示最高法院裁判如:
99
年度台上字第
2932
號判決、
99
年度台上字第
3558
號判決、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138
號判決、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606
號判決。
依照實務統計,「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案件為例,自
(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