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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案例,例如取證地國事實上早已完成取證或根本不予配合的情形;諸
如此類的棘手案例,正是法治國的試金石,此時,作為審判地的我國
法院,更應注意憲法、公約及法律的誡命,據此否定欠缺最低權利保
障品質的證據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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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個案可能因此造成定罪之困難,但
卻可整體保障刑事訴訟的法治程序。
總言之,司法互助的人權保障取徑及事先介入的預防性措施,可
以說是未來我國司法互助案件的兩大課題。本文拋磚引玉,期待我國
實務重新反省幾成主流但失之狹隘的內國傳聞取徑,開啟合乎國際人
權基準的司法互助的另一個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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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說明,包含如何探求最低權利保障的內涵之問題,已見於上文肆、三之說明
及註
58
、註
60
之文獻引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