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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503

從以上判決觀之,影響是否違反公約及是否構成仇恨言論之重

點為是否提倡暴力,因而有論者認為,歐洲人權法院限制仇恨言論

之標準並非根據是否刻意激起敵意,而是攻擊式的論述方式

(

Sot-

tiaux, 2011: 54

)。確實歐洲人權法院堅持少數族群之保障,而分離

獨立之論述,亦不應被認為是仇恨言論。但是當提倡以暴力作為達

成目標之方式時,便已逾越新聞自由之界線。

三、巴斯克人

而在

Otegi Mondragon v. Spain

128

一案,當事人是巴斯克分離團

體之發言人,因為過去西班牙警方對於巴斯克地方報社編輯施以拘

禁及酷刑,當西班牙國王到達巴斯克時,當事人便聲稱西班牙國王

是酷刑施行者,以酷刑統治巴斯克。後來當事人被以污辱國王起訴

及判處一年徒刑。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並未構成仇恨言論,同時當事人亦未訴

諸暴力。

129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公眾人物更必須接受批判,而聲明事

實與價值判斷必須區分,同時如果聲明事實趨近於價值判斷,則需

要充分事實支撐,否則即為過度,不過如果某些資訊已為公眾所

知,則提供事實作為價值判斷之基礎的要求標準應該降低。

130

而當

事人所批判的並非西班牙國王之私生活,而是其在憲政體制上代表

國家。

131

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西班牙違反公約第

10

條。

同樣地,歐洲人權法院強調是否訴諸暴力,以作為少數族群訴

128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Otegi Mondragon v. Spain, judgment of 15

March 2011.

129

Ibid.

, paragraph 54.

130

Ibid.

, paragraph 53.

131

Ibid.

, paragraph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