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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頓文化及傳統種族價值,並接受其他國家之國民加入本社團。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組織社團乃是公約第
11
條所賦予之權利
且是其核心部分,既使此條文僅明白例示組織工會之權利,人民應
可組織法人以共同保護彼此之利益,此為結社自由權最重要之部
分,如果此部分被剝奪,結社自由權便無任何意義。
118
同時在審
查結社自由案件時,亦應考量表意自由之內涵。
119
其實歐洲人權法院在這三個案件有近似之看法,且讓本文以
Sidiropoulos and others v. Greece
為例說明之。就申請人所欲設立之
社團而言,歐洲人權法院有以下論述:第一,申請人未曾嘗試破壞
希臘之領土完整、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其所聲稱之少數民族意
識及保存與發展少數文化,不應被視為對民主社會之威脅。第二,
申請人並未挑戰希臘政府對馬其頓省之理念,而只是聲稱馬其頓少
數民族被壓迫。第三,此組織之目的僅是保存及發展地區文化,其
為明確的且有正當性。
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
會因為一個目的是促進地區文化或少數民族文化的組織而受到威
脅,少數民族及文化之存在乃是歷史事實,依據國際法此為一個國
家必須容忍,甚至保護或支持的」(
Ubillos, 2012: 414
)。
120
歐洲人
權法院認為,希臘所擔心的只是一種假設,況且既使弄假成真,希
臘政府亦可依其國內法解散此法人。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全體一致判
決認為,希臘禁止此社團法人之設立違反公約第
11
條之規定。
118
Ibid.
, paragraph 40.
119
See Stankov and the United Macedonian Organisation Ilinden v. Bulgaria, para-
graph 85 and Association of Citizens Radko & Paunkovski v.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paragraph 63.
120
Sidiropoulos and others v. Greece, paragraph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