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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措施之概念。而在

Vona v. Hungary

所牽涉的是非政黨組織,理論

上要取得政權進而影響民主政治運作之程度應該較低,但是歐洲人

權法院卻提出預防性措施,恐怕是太過度了,本質上非政黨組織對

於社會之衝擊應是比較小的,歐洲人權法院卻反而認為可以採用預

防性措施,恐怕是邏輯之倒置。歐洲人權法院長期以來堅持限制結

社自由必須符合民主社會之「必要」,其程度必須達到「急迫的社

會需要」才符合,所稱之「急迫的社會需要」應該是指現時之需要,

而非預測未來的可能性。同時其實本案不是事前禁止組織之設立,

因而本質上歐洲人權法院必須審查的是當事國解散組織是否符合

公約之規範,原則上不論述預防性措施,亦不會嚴重到妨害其達成

結論,然而於此提出預防性措施的論述,恐怕會加強有關防禦式民

主之適用,此部分亦與歐洲人權法院其他判決不一致,因而本文認

為其實歐洲人權法院根本不需要特別提倡預防性措施,亦不會影響

其論述,更能維持論證之一貫性。

再者,有關真實威脅之論述,對於

Vona v. Hungary

判決而言,

真實威脅論述是作為審查是否違反公約第

11

條第

2

項之準則,而

所稱真實威脅準則,如論者認為,對於仇恨言論之管制,不應只限

於會有訴求明顯暴力之時,更應及於訴諸或威脅使用非法行為時,

而其最主要理由是政府必須保障人民免於暴力威脅

(

Knechtle,

2006: 578

)。其實在

Vejdeland and others v. Sweden

108

歐洲人權法

院也強調,激發仇視不一定訴求暴力或是刑事犯罪,而基於性傾向

之歧視,即是基於種族、出身、膚色等之嚴重歧視。因而或可看出

歐洲人權法院逐步對於仇視之概念採取較寬廣之見解,而且是採納

美國最高法院之想法。此途徑或可相對上進一步保障可能受傷害之

108

請參見本文後續第柒節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