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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措施之概念。而在
Vona v. Hungary
所牽涉的是非政黨組織,理論
上要取得政權進而影響民主政治運作之程度應該較低,但是歐洲人
權法院卻提出預防性措施,恐怕是太過度了,本質上非政黨組織對
於社會之衝擊應是比較小的,歐洲人權法院卻反而認為可以採用預
防性措施,恐怕是邏輯之倒置。歐洲人權法院長期以來堅持限制結
社自由必須符合民主社會之「必要」,其程度必須達到「急迫的社
會需要」才符合,所稱之「急迫的社會需要」應該是指現時之需要,
而非預測未來的可能性。同時其實本案不是事前禁止組織之設立,
因而本質上歐洲人權法院必須審查的是當事國解散組織是否符合
公約之規範,原則上不論述預防性措施,亦不會嚴重到妨害其達成
結論,然而於此提出預防性措施的論述,恐怕會加強有關防禦式民
主之適用,此部分亦與歐洲人權法院其他判決不一致,因而本文認
為其實歐洲人權法院根本不需要特別提倡預防性措施,亦不會影響
其論述,更能維持論證之一貫性。
再者,有關真實威脅之論述,對於
Vona v. Hungary
判決而言,
真實威脅論述是作為審查是否違反公約第
11
條第
2
項之準則,而
所稱真實威脅準則,如論者認為,對於仇恨言論之管制,不應只限
於會有訴求明顯暴力之時,更應及於訴諸或威脅使用非法行為時,
而其最主要理由是政府必須保障人民免於暴力威脅
(
Knechtle,
2006: 578
)。其實在
Vejdeland and others v. Sweden
,
108
歐洲人權法
院也強調,激發仇視不一定訴求暴力或是刑事犯罪,而基於性傾向
之歧視,即是基於種族、出身、膚色等之嚴重歧視。因而或可看出
歐洲人權法院逐步對於仇視之概念採取較寬廣之見解,而且是採納
美國最高法院之想法。此途徑或可相對上進一步保障可能受傷害之
108
請參見本文後續第柒節之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