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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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組織協會,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當事人是種族主義者,不過在
本案歐洲人權法院以公約第
11
條審查之,但是在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歐洲人權法院卻引用公約第
17
條,認為當事人不
受公約第
11
條之保障。本案與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不同
之處,在於本案是對吉普賽人造成威脅,而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是對尤太人攻擊,其中亦再顯示歐洲人權法院對於有關尤太
人之案件,有不同之審查方式。然而本文認為,其實
W. P. and others
against Poland
與二次大戰期間尤太人處境無關,而是牽涉尤太人的
現代生活環境,其實歐洲人權法院在兩個案件都可以依據公約第
11
條審查之。
在實質論證內容部分,首先,
Aksu v. Turkey
及
Vona v. Hungary
這兩個案件都是有關面對羅姆人與吉普賽人之議題,而兩個判決形
成不同結論的最重要區別應該是論述之內容及方式,在內容上,
Vona v. Hungary
指稱「吉普賽犯罪」,而
Aksu v. Turkey
並未指稱
所有吉普賽人都是違法。在方式上,
Vona v. Hungary
牽涉「準軍事
性」之手法,近似納粹運動,並有大規模的挑釁行為。但是在
Aksu
v. Turkey
並沒有暴力行為。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此部分論述可茲
贊同。
其次,本文認為,可能引其爭辯的是歐洲人權法院在
Vona v.
Hungary
所提出之預防性措施及真實威脅論述。有關預防性措施,
其實本文亦討論幾個有關結社自由之案件,而且亦與政黨有關,例
如
German Communist Party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
Partidul
Comunistilor
(
Nepeceristi
)
and Ungureanu v. Romania
、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及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有關事先禁止
政黨成立,而
Refah Partisi
(
the Wel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關於解散政黨,但是在這些案件中歐洲人權法院都沒有提到預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