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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院開始修正意見,而是在是否適用公約第

17

條可能有不一致之看

法,這是歐洲人權法院應該注意之事。

而在判決結論部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明顯的種族歧視言論及

攻擊性的種族主義言論都應該被禁止,原則上應可贊同。不過接下

來且讓本文討論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不應該限制出版品之案件,如此

更可瞭解全貌,並進行比較分析。

在

Fatullayev v. Azerbaijan

,

100

當事人發表文章批判亞塞拜然政

府在聯合國大會投票贊成制裁伊朗之決議,將會造成亞塞拜然南邊

與伊朗交接之

Talysh

少數民族之衝突與不安,因為伊朗亦有許多

Talysh

族人。文章亦暗示,因為亞塞拜然執政者是來自不同區域,

才會讓南方少數民族陷入紛爭。當事人被以激發種族衝突之罪名而

判處徒刑。

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強調,討論少數民族區域之社會與經濟情

況,並認為可能形成政治緊張,不能被認為是激發種族衝突。或許

其內容可能誇大亞塞拜然政府之責任,不過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

之內容無關仇恨言論,亦未煽動種族暴力。

101

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

定亞塞拜然違反公約第

10

條。

在

Aksu v. Turkey

,

102

當事人為羅姆人

(

Roma

),其指稱土耳其

文化部所出版之《土耳其的吉普賽人》(

The Gypsies of Turkey

)

一

書,認為吉普賽人從事非法活動,偷竊、強盜、乞討、販毒等方式

為生,因此造成困擾且具攻擊性。當事人亦指稱文化部補助民間團

體出版的兩本字典以負面歧視偏見之方式描述吉普賽社區。

100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Fatullayev v. Azerbaijan, judgment of 22 April

2010.

101

Ibid.

, paragraph 126.

10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ksu v. Turkey, judgment of 15 March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