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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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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國並沒有逾越裁量餘地,因此

認為土耳其沒有違反公約。首先,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土耳其的

吉普賽人》的作者並沒有一般性地以負面手法描述吉普賽人,也沒

有指稱所有吉普賽人都是違法,而其並非基於種族偏見之意圖。而

本書之內容及研究方法符合基本學術規範,應給予對學術自由之尊

重。因而歐洲人權法院雖然認為,應該對於吉普賽人之需求及不同

生活模式特別考量,同時也應去除對於吉普賽人的刻板負面印象,

但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國並沒有逾越裁量餘地。

103

其次,有關

字典,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其使用口語土耳其語,或許比較「輕蔑」

(

pejorative

) 或「無禮」(

insulting

),但不是用「比喻式」(

metaphorical

)

之手法撰寫。而此字典非教科書,亦非指定之參考書。因而歐洲人

權法院認為,當事國並沒有逾越裁量餘地,亦未違反公約。

104

本文認為,在方法論上,以上判決是進入公約第

10

條第

2

之論述,因此有其一致性,也是歐洲人權法院的典型論述方法,不

用太多論辯。因此比較重要的是歐洲人權法院區別是否限制出版品

之實質標準,由歐洲人權法院上述相關判決觀之,只要出版品內容

不是種族歧視言論及攻擊性的種族主義言論,都不應該被禁止,即

使內容可能誇大政府之責任,或是比較輕蔑或無禮,只要無關仇恨

言論,亦未煽動種族暴力,應該容許言論之表達,歐洲人權法院藉

此確保表意自由權,本文認為可茲贊同。

二、組織結社

然而歐洲人權法院對於結社內容涉及種族爭議,可能有比較嚴

103

Ibid.

, paragraphs 70-75.

104

Ibid.

, paragraphs 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