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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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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人權法院第一件必須決定媒體如何報導種族議題之案件。當事人

是記者,他將訪問三位種族論者及一位社工之內容編輯為電視節

目,而三位種族論者對於移民者及其他種族有攻擊及詆毀之言詞,

91

因而當事人被以幫助散播種族言論處刑。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以言論攻擊特定群體之種族論者不受公約

10

條之保障,

92

同時認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目

的是衡量本案是否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之重要基準。

93

而在本案中

歐洲人權法院著重於幾個重點,第一,媒體並沒有贊同種族主義者

之態度。第二,其內容包括對於種族主義之評論。第三,此節目是

一系列嚴肅節目之一。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節目之目的不是種

族主義,亦未提倡種族仇恨,同時其強調除非有特別堅實之理由,

否則記者因為報導公眾事件而受處罰,將會嚴重傷害新聞自由。

94

歐洲人權法院因而認定丹麥不應對當事人處罰。

95

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強調的是,雖然種族主義團體不受公

約第

10

條之保障,但是仍應確保新聞自由,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強

調媒體應該忠實報導種族主義事務,重點是報導之方式、架構、內

容、目的。民主社會當然必須消除種族主義,但是這不是認為媒體

不得採訪種族主義者

(

Harris, O’Boyle, & Warbrick, 1995: 410

),種

族主義不會因為吾人閉上眼睛或是遮起耳朵就會消失了。誠如部長

委員會所強調的,媒體對於消除非容忍有積極貢獻,特別是在社會

1994.

91

Ibid.

, paragraph 10.

92

Ibid.

, paragraph 35.

93

Ibid.

, paragraph 30.

94

Ibid.

, paragraph 35.

95

本案特別之處是有七位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而且這七位法官當中有六位是當時

最資深之法官。參見

Finnie

(

1995: 439-440

)

; Bertoni & Rivera

(

2012: 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