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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宗教領袖身分參與;第二,當事人之意見之前即為社會所知,並為
評論,節目中亦有不同意見呈現;第三,當事人之言論是在多元辯
論之場合發表。
88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土耳其違反公約第
10
條。
本文認為,在方法論及審查標準部分,很明顯地歐洲人權法院
採用兩種論證方式,而其重要區別依然是應否適用公約第
17
條。
首先,在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及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兩個案件歐洲人權法院都適用公約第
17
條,然而在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歐洲人權法院是直接以程序不受理駁回之,
而在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歐洲人權法院卻是以
實質判決認為因為當事人之行為違反公約第
17
條,因此不受保障。
而其實這兩個案件高度類似,歐洲人權法院卻可能出現程序決定或
實質判決之不同思考,反而無法形成穩定之方法論。
其次,有關是否必要適用公約第
17
條,其實如果仔細瞭解相
關判決內容,應可區別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及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兩個案件,與
Refah Partisi
(
the Wel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此案件之不同,在
Hizb Ut-Tahrir Hizb Ut-Tahrir
v. Germany
及
Kasymakhunov and Saybatalov
v. Russia
兩個案件,其
政黨主張「以暴力消滅國家,並屠殺居民」,明顯地直接訴諸暴力,
甚至屠殺,因而才會導致公約第
17
條之適用,而在
Refah Partisi
(
the
Wel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其政黨是透過選舉而傳達其理
念,因而不應該直接適用公約第
17
條而否認其權利。其實歐洲人
權法院建立了兩段式防水閘,第一段是公約第
17
條,第二段是公
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而歐洲人權法院必須不斷闡明
什麼案件會在第一段防水閘被過濾掉,同時必須持續維持方法論之
88
Ibid.
, paragraph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