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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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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但是在

1998

年土耳其憲法法院以此政黨之活動及其主要成員

之言行違反世俗原則

(

secularism

),而認定違憲,並解散此政黨。歐

洲人權法院認為,其必須通盤檢視個案之後,才能判斷本案是否需

要適用公約第

17

條,

83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並未在本案適用之。歐

洲人權法院論述幾個重點,第一,此政黨已得到相當選票,因此有

可能威脅民主政體。

84

第二,此政黨主張建立以伊斯蘭律法

(

Sharia

law

) 為基礎之政權,而伊斯蘭律法與民主基本原則不符合,特別是

有關刑法及刑事程序、婦女法律地位、以宗教立場介入個人之公私

領域等。

85

第三,此政黨雖然沒有正式表示以暴力取得政權,但是

其亦未清楚與部分使用暴力之黨員做清楚釐清。

86

最後歐洲人權法

院認為土耳其解散此政黨並未違反公約第

11

條。

有關表意自由,歐洲人權法院並未適用公約第

17

條,而是進

入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之討論。在

Gündüz v. Turkey

87

當事人在獨

立電視台節目中,與服裝設計師討論婦女衣著是否時尚或符合伊斯

蘭教義,其中當事人強調伊斯蘭教義,而非世俗原則,當事人因而

被指控宗教仇恨並判刑兩年。然而本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完全沒有討

論公約第

17

條,而是直接進入公約第

10

條之論述。歐洲人權法院

認為,當事人只是將世俗原則描述為「不虔誠」(

impious

),並且支

持伊斯蘭律法,當事人並未訴求暴力或是宗教意識之仇恨言論。歐

洲人權法院也認為,本案與前述

Refah Partisi

(

the Welfare Party

)

and

Others v. Turkey

有三點不同,第一,節目中已清楚表示當事人是以

83

Ibid.

, paragraph 100.

84

Ibid.

, paragraph 108.

85

Ibid.

, paragraph 123.

86

Ibid.

, paragraph 131.

87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Gündüz v. Turkey, judgment of 4 December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