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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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如否認毒氣室屠殺,就認定違反公約第
17
條,而其他形式
仇視言論,則是以公約第
10
條審查之
(
Keane, 2007: 642
)。不過如
本文前述,直接適用公約第
17
條,會過度輕易將某些案件放進過
濾網中,直接排除國家是否過度限制表意自由權之實質審查,比較
好之途徑應該是進入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之論證。
三、共產黨
早期歐洲人權委員會必須面對共產黨理念是否應被允許,例如
在
German Communist Party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
74
德國
共產黨被當時西德憲法法院認定違憲,因而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起
訴訟。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本案應該直接引用公約第
17
條,不
需要適用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歐洲人權委員會引
述公約草擬過程中所強調之意念,其認為「阻止獨裁政權為其自身
利益而擴張之方法,就是禁止利用權利或自由而消滅人權。」歐洲
人權委員會認為,共產黨的目標是透過革命而建立社會共產制度,
而德國共產黨依然信奉這些理念,因而依據獨裁信念而建立政權與
公約不符合。
事隔多年之後,在
Partidul Comunistilor
(
Nepeceristi
)
and Un-
gureanu v. Romania
,
75
當事人想要籌組政黨,其目標是建構一個共
產主義原則為基礎之人道國家,而羅馬尼亞以其隱含認為憲法及法
律秩序是不人道及非真正民主,因而不允許。歐洲人權法院認為,
本案不需要審酌公約第
17
條,同時認為羅馬尼亞國內法院並未闡
74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German Communist Party v. Federal Re-
public of Germany, Application No. 250/57, decision of 20 July 1957.
75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Partidul Comunistilor
(
Nepeceristi
)
and Ungure-
anu v. Romania, judgment of 3 February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