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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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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歷史爭議

本文認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內容與納粹暴行或是攻擊尤

太人無關,歐洲人權法院便不會引用「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概念,

也不會進入公約第

17

條之審查,相反地是依據公約第

10

條第

2

作審查,此理念可由以下判決明顯得知。

首先,有關在法國之爭議,例如在

Lehideux and Isorni v.

France

57

Lehideux

是幾個公司之執行長,同時也是

Philippe Pétain

紀念組織之會長。而

Isorni

則是

Philippe Pétain

1945

年受審判時

之律師。

Philippe Pétain

因為資助納粹德國而被判處死刑。

Lehideux

Isorni

Philippe Pétain

紀念組織之名義在報紙刊登廣告,標題

為「法國人你們記憶短暫—你已忘記」,後續內容以正面之意念敘

Philippe Pétain

1916

年到

1945

年之經歷,最後邀請大家加入

Philippe Pétain

紀念組織。兩人因而被處以刑罰。

在本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強調「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原則,其

認為表意內容如果是否認「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例如納粹之大

屠殺,因為公約第

17

條之規定,此表意內容不受公約第

10

條之保

障。

58

而表意內容違反公約之價值者,例如將支持納粹政策正當

化,亦不受公約第

10

條之保障。

59

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定位本案所

牽涉之爭議不是「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因為雖然廣告並沒有否

認納粹政權之殘酷,但是本案當事人不認同納粹政體。

60

因而歐洲

人權法院認為,本案之重點不是因為公約第

17

條之規定而排除表

57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Lehideux and Isorni v. France, judgment of 23

September 1998.

58

Ibid.

, paragraph 47.

59

Ibid.

,

paragraph 53.

60

Ibid.

, paragraph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