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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與亞塞拜然
(
Azerbaijan
)
之爭議或是其他衝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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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時認為應該檢討歐洲人權法院建構「明顯確認之歷史事
實」的理由是否充分。如上所述,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否認納粹屠
殺者不只是否認納粹犯罪,亦可能否認非常確定之事實,例如毒氣
室之存在。不過本文認為此論證可能使得歐洲人權法院變成可以決
定事實的歷史學家,問題是如果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歐洲其他歷史爭
議應該允許多元辯論,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在
Lehideux and Isorni v.
France
強調本案已是多年前之事,因此嚴重度比較低,而每個國家
必須公開且沈穩地辯論其過去歷史,同時在
Fatullayev v. Azerbaijan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追尋歷史事實是表意自由之必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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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又
何必以公約第
17
條直接排除否認納粹暴行及攻擊尤太人之言論。
另外,歐洲人權法院強調納粹屠殺之處罰有明確之法律基礎,
即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庭憲章第
6
條第
3
項,同時紐倫堡國際軍事
審判庭已明確判定納粹屠殺犯罪事實成立。然而本文認為此見解也
不必然成立。歐洲人權法院似乎認為有國際條約規範及國際司法機
制判決,即可確認當時之事務為歷史不變之事實,問題是歐洲人權
法院所審理的上述有關歐洲其他歷史爭議案件,在各當事國國內都
有刑罰規範,同時亦由當事國國內法院判決認定,但是歐洲人權法
院卻不認為因為已有法律規範及司法判決,即不需要再作是否違反
公約之審查,當然歐洲人權法院的職責為審查當事國是否遵守公
約,然而同樣的重點是諸多事項並不會因為有法律規範及司法判
決,便不需要或是不可以再加以論辯。而與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庭
憲章相近的是羅馬刑事法院規約
(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之規定,其處罰種族滅絕罪
(
genocide
)、違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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