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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與亞塞拜然

(

Azerbaijan

)

之爭議或是其他衝突事件。

55

本文同時認為應該檢討歐洲人權法院建構「明顯確認之歷史事

實」的理由是否充分。如上所述,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否認納粹屠

殺者不只是否認納粹犯罪,亦可能否認非常確定之事實,例如毒氣

室之存在。不過本文認為此論證可能使得歐洲人權法院變成可以決

定事實的歷史學家,問題是如果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歐洲其他歷史爭

議應該允許多元辯論,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在

Lehideux and Isorni v.

France

強調本案已是多年前之事,因此嚴重度比較低,而每個國家

必須公開且沈穩地辯論其過去歷史,同時在

Fatullayev v. Azerbaijan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追尋歷史事實是表意自由之必要內涵,

56

那麼又

何必以公約第

17

條直接排除否認納粹暴行及攻擊尤太人之言論。

另外,歐洲人權法院強調納粹屠殺之處罰有明確之法律基礎,

即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庭憲章第

6

條第

3

項,同時紐倫堡國際軍事

審判庭已明確判定納粹屠殺犯罪事實成立。然而本文認為此見解也

不必然成立。歐洲人權法院似乎認為有國際條約規範及國際司法機

制判決,即可確認當時之事務為歷史不變之事實,問題是歐洲人權

法院所審理的上述有關歐洲其他歷史爭議案件,在各當事國國內都

有刑罰規範,同時亦由當事國國內法院判決認定,但是歐洲人權法

院卻不認為因為已有法律規範及司法判決,即不需要再作是否違反

公約之審查,當然歐洲人權法院的職責為審查當事國是否遵守公

約,然而同樣的重點是諸多事項並不會因為有法律規範及司法判

決,便不需要或是不可以再加以論辯。而與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庭

憲章相近的是羅馬刑事法院規約

(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之規定,其處罰種族滅絕罪

(

genocide

)、違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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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本文下一小節之討論。

56

亦請參見本文下一小節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