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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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庭已明確判定納粹屠殺犯罪事實成立。
應該強調的是在上述兩種途徑中,歐洲人權法院都是直接以不
受理之方式,直接駁回個案,其實並未以實質判決之方式為之,因
此可以顯現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項議題不需要做進一步之論述,其
已有明確之見解,相關案件都可以直接引用公約第
17
條而做成不
受理,而可能之區別只是要不要論述個案所牽涉之內容是否為「明
顯確認之歷史事實」。
在方法論上,本文認為應該著重歐洲人權法院適用公約第
17
條之情形及其創立之「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概念。首先,有關是
否適用「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概念,形式上看來,如同當時歐洲
人權委員會之適用情形,歐洲人權法院同樣沒有穩定之方法論,有
時候直接適用公約第
17
條,但是有時候透過其創立之「明顯確認
之歷史事實」概念而適用之,因而有論者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只有
在有人想要推翻歷史事實時,才會適用公約第
17
條
(
Belavusau,
2010: 384
)。不過其實吾人如果進一步探究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內
容可以發現,如果當事人直接討論或否認過去納粹、法西斯、攻擊
尤太人等相關內容時,歐洲人權法院會採用「明顯確認之歷史事實」
之理念,認定其內容違反公約第
17
條,如果言論不是討論或否認
過去,而是在現代時空之下攻擊尤太人,歐洲人權法院不會運用「明
顯確認之歷史事實」理念,而是直接訴諸公約第
17
條,進而認為
此言論不受保障。如果從此角度理解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應
可釐清其思考脈絡。不過歐洲人權法院的推論方式也被批評為狹隘
的,因為法院又如何能決定哪些事件歷史學家已不再爭辯
(
Pech,
2009: 27, 36
),這種方法論其實是劃定「禁區」,而且只適用在有
關納粹,或是攻擊尤太人之言論,但是不適用在亞美尼亞
(
Armenia
)




